央廣網濟南3月21日消息(記者桂園)《山東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已經2018年2月24日省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山東省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同時廢止。
根據新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責任約談機制,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檢查,并接受約談。 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內發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作出檢查,并接受約談。
車輛所屬單位6個月內發生2起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并且單位或者車輛駕駛人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車輛所屬單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報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對車輛所屬單位作出責令限期消除安全隱患的決定,并禁止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同時通報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以及車輛所屬單位所在地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