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天津12月24日消息(記者陳慶濱 夏震宇)2017年12月22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依法對被告人張東華、游正權、余洋等十一人在境外利用網絡設備對國內居民實施詐騙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詐騙罪判處張東華、游正權、余洋等十一人十二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該案系天津警方根據公安部的統一部署,并依照中國與老撾的刑事司法協助條約,與老撾警方共同偵破的跨國犯罪案件。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指定管轄以各被告人犯詐騙罪提起公訴,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決定,對案件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初,被告人張東華組織被告人游正權、余洋、張國東、楊雷、黃旭(小)、鄭耀權、黃旭(大)到印度尼西亞巴厘島,參加了臺灣籍人員組織的電信網絡詐騙集團。同年3月10日至3月27日,該電信網絡詐騙集團在巴厘島一別墅內,使用軟件模擬國內銀行和司法機關辦公電話,用國際網絡撥打國內居民電話號碼,編造被害人醫保卡或銀行卡被他人冒用,司法機關須清查被害人銀行卡內資金的事由,誘使被害人將銀行卡內錢款轉入詐騙集團提供的銀行賬戶,先后騙取十六人共計人民幣1010567元。2016年3月26日至6月17日,張東華再次組織游正權、余洋、張國東、楊雷、黃旭(小)、鄭耀權、黃旭(大)、羅國平、龍思、王慧等多人組成詐騙團伙,在老撾萬象市占塔武里縣一平房內,采用向國內居民發送醫保卡購買違禁藥品的語音包,誘使被害人回撥電話,及采取用模擬的社保局、銀行、公安局的電話直接撥打國內居民電話的方式,編造被害人醫保卡或銀行卡被他人冒用,司法機關須清查被害人銀行卡內資金的事由,逐級誘使被害人將銀行卡內錢款轉入該詐騙團伙提供的銀行賬戶,先后騙取四十三人共計人民幣1058383元。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東華、游正權、余洋等十一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其中張東華、游正權、余洋、張國東、楊雷、黃旭(小)、鄭耀權、黃旭(大)、羅國平、龍思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王慧詐騙數額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東華是主犯,其他被告人是從犯,依法分別予以處罰。上述各被告人,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應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當庭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有坦白情節,可酌予從寬處罰。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