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杭州12月22日消息(記者 李佳)記者今天從相關發布會上獲悉,《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為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體制機制提供了法制保障,它的貫徹實施,對于規范和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打造“信用浙江”將發揮積極作用。
《條例》對公共信用信息歸集與披露、信用激勵與懲戒、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等方面作了較為全面、具體、可操作的規定,形成了一系列具體制度。根據《條例》,浙江省公共信用工作機構將建立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標識的信息主體的信用檔案,信用檔案的內容分為基礎信息、不良信息和守信信息。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獎勵的信息;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最終維持原決定的行政處罰信息,但適用簡易程序作出的除外;經司法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的信息;不履行行政決定而被依法行政強制執行的信息;不履行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信息;經依法認定的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不良信息,以上這六條不良信息將被記入信用主體的信用檔案。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為五年。
此外,信息主體有下列不良信息之一的,國家機關可以將該信息主體列入嚴重失信名單,并向社會公開。包括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關系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政許可而被依法撤銷的信息;因損害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或者危害國防利益的行為,而產生的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信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信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將信息主體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相關信息。
對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信息主體,國家機關可以限制其參加政府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國有土地招標、拍賣、掛牌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退出)措施;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特許經營活動; 限制高消費;限制任職資格;限制享受財政資金補助等政策扶持;限制參加國家機關組織的各類表彰獎勵活動;撤銷相關榮譽稱號;以及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浙江省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懲戒措施。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周華富介紹,浙江省在2002年提出了建設“信用浙江”的重要決策,多年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向縱深,如今浙江省信用平臺建設已經走在全國前列。目前,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已形成企業、自然人、社會組織、事業單位、政府機構“五位一體”的基本架構,覆蓋189.1萬家企業、6550.5萬自然人、4.9萬家社會組織、3萬余家事業單位和8957家政府機構。下一步,將以《條例》為保障,全力打造信用浙江升級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