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深圳12月19日消息(記者楊振)深圳市規劃國土委起草的《深圳市建筑物(群)命名規則》(征求意見稿)正式對外公布。根據《規則》,建筑物(群)名稱應當遵循一地一名的原則。一地多名的,應當進行標準化處理,確定唯一的名稱和用字。建筑物(群)名稱應當由專名和通名兩部分構成。專名不得使用外文、繁體字、異體字、自造字、阿拉伯數字、標點符號等。
此次出臺《規則》,目的是引導和規范建筑物(群)的命名、更名工作,避免不合法、不合理、不合規的建筑物(群)名和重名建筑物出現。《規則》所稱的建筑物(群)是指居住、商業服務業、行政辦公、工業、倉儲等用途的建筑物(群)。
《規則》中的專名是指建筑物(群)名稱中用來區分各個地理實體的專有名詞。按規定,專名不得使用外文、繁體字、異體字、自造字、阿拉伯數字、標點符號等;不得使用具有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有特定含義標志性建筑物名稱和特定政治色彩的詞語;不得以國內外馳名商標命名地名,但商標專用權人以該商標為自由建筑命名的除外;不得以具有廣泛知名度和固定中文譯法的外國國家、城市、行政區域、河流、山脈等地名命名。
《規則》中的通名是指建筑物(群)名稱中用來區分地理實體類別的字詞,通名應當分類專用,建筑物(群)常見的通名為:園、苑、院、府、樓、莊、居、閣、庭、廬、里、坊、邸、軒、亭、寓、筑、舍、臺、館、花園、大廈、廣場、家園等。
根據《規則》,深圳行政區域范圍內建筑物(群)名稱的專名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近音。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重名:(一)兩個名稱的漢字書寫完全一樣;(二)在其他已經批準的建筑物(群)名稱前增加或者減少“新”、“大”、“老”、“舊”等字樣作限定詞的,視為重名,但同一開發建設單位或者房地產權利人申請命名、更名的除外。(三)在其他已經批準的建筑物(群)名稱后加“雅”“華”等字樣作通名修飾詞的,視為重名。兩個名稱的漢語拼音書寫相同但字形不同的為同音。
此次《規則》公示期截止到12月30日,公示期間,社會各界人士可以書面方式向市規劃國土委反饋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