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沈陽12月17日消息(記者 徐志強)記者從沈陽市政府新聞辦召開發布會上獲悉,《沈陽市優化營商環境辦法》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法制辦新聞發言人表示,《辦法》最突出的亮點,就是將沈陽市實踐中的成熟經驗、做法,已出臺的政策文件,提升為立法。
發布會上,市政府法制辦新聞發言人介紹,去年,東北地區首部規范營商環境建設的省級地方性法規——《遼寧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發布施行。條例面向全省,規定的內容比較原則,因此,沈陽市結合實際,依據省條例,制定了《辦法》,目的是作出進一步規范,通過立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優化全市營商環境,促進沈陽經濟和社會全面振興發展。
據了解,《辦法》共三十六條,主要規定了相關部門職責、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保護、政府公共服務、嚴格規范行政執法、行政處罰、破壞營商環境行為的責任追究等內容。
《辦法》具有三個主要特點:
明確了相關部門在優化營商環境中的職責。如《辦法》第三條規定,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營商環境建設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營商環境建設和監督等具體工作。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營商環境建設的相關工作。
針對沈陽市營商環境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作出相關規定。如針對保護市場主體權益,在市場準入、享受待遇等方面,《辦法》都作出了相關規定。
將沈陽市優化營商環境建設中具有特色的典型經驗和做法,上升為立法層面。如,針對沈陽市跨區企業遷移難的問題,《辦法》第十條規定除個體工商戶外,企業應當依法按照自愿原則遷移,禁止一系列危害企業自愿遷移的行為。
此外,《辦法》的第二十九條規定了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制,將市委印發的《沈陽市容錯糾錯實施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提升為立法層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