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濟南7月6日消息(記者桂園)《山東省風景名勝區條例》將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圈占攝影位置向游客收費的最高罰一萬元。未經審核采藥和標本的最高罰5萬元。在風景名勝區刻字立碑情節嚴重的最高罰二十萬元。
“條例“規范中提到,圈占攝影、攝像位置,向攝影、攝像游客收取費用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如果有人在禁火期、禁火區內吸煙、點火、燒香、燃放煙花爆竹或孔明燈等,將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在風景名勝區內捶拓碑碣石刻、挖掘樹樁(根)、采集藥材和動植物標本,以及引入外來物種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影視拍攝、演藝活動或者刻字立碑、設立雕塑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明確劃定風景名勝區的開發區域、時間和非開放區域,規定游客不能擅自進入非開放區域。“條例”還要求建立安全事故、突發事件、氣象災害的預防機制,在情況緊急時,可以臨時關閉景區。對超過最大承載量接納游客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要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