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貴陽4月19日消息(記者王珩 貴陽臺曉光)貴州省人民政府近日印發的《省人民政府關于指定省環境保護廳等相關部門代表省人民政府行使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權利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指出,貴州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期間,省環境保護廳、省國土資源廳、省林業廳、省交通運輸廳等涉及生態環境保護職能的省有關部門代表省人民政府行使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權利。
根據《通知》,發生生態環境損害并符合試點方案啟動條件時,由省環境保護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省林業廳、省交通運輸廳等部門,在各自職能職責范圍內代表省人民政府行使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權利,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
對于生態環境損害案件涉及多部門職責的,由最先受理(或發現)的部門先行立案,主動向涉及部門通報,提出管轄建議,并與相關部門進行溝通、會商確定辦理部門。溝通、會商后打不成一致的,爭議部門均可以報請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確定辦理部門。
根據《通知》,代表省人民政府行使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權利的相關部門可以根據試點工作需要,依法行使權利,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簽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申請司法登記確認、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等相關事宜,切實維護賠償權利人權益。如遇重大事項要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此外,《通知》還要求,各相關部門在代表省人民政府行使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權利時,各地各部門應當予以支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