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重慶4月18日消息(記者吳新偉)昨天,重慶合川區法院判處首例拒不執行判決罪,被告單位重慶某塑膠公司及被告人劉某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而拒不執行,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被告單位重慶某塑膠有限公司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罰金10萬元;被告人劉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據合川區法院介紹,2015年6月10日,被告單位重慶某塑膠公司與重慶某市政工程公司關于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經重慶第一中級法院終審判決,由塑膠公司支付給市政公司工程款142萬余元。判決生效后,塑膠公司拒不執行判決內容。
同年11月10日,市政公司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同月17日,合川區法院依法向塑膠公司送達《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但該塑膠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劉某對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不予理睬。
同年12月10日,劉某指派公司員工馮某與重慶某物流公司簽訂廠房租賃協議,以36萬余元的價格將公司一廠房租給物流公司使用3年。后劉某指示物流公司將此筆租房款轉給其兒子的賬戶,并將該租房款用做補發塑膠公司職工工資,致使法院不能執行此筆款項給強制執行申請人市政公司,劉某的行為已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
懾于法律威嚴,案發后,劉某主動到公安機關自首,且在案件審理期間,被告單位重慶某塑膠公司及被告人劉某主動自愿履行部分被執行義務。根據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劉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合川區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