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海口4月14日消息(記者朱永 通訊員胡坤坤)2016年4月18日,黎女士向交行海南省分行申請辦理太平洋借記卡,并申明:本人已收到貴銀行提供的《交通銀行個人金融業務協議手冊》,并已全部閱讀且同意遵守《交通銀行太平洋借記卡章程》、《交通銀行太平洋個人借記卡領用合約》、《交通銀行個人電子銀行服務協議》及申請書載明的所有事項。黎女士簽字確認開通網上銀行、手機銀行、自助銀行,并辦理短信密碼簽約,開通銀信通及簽字確認網上銀行、手機銀行、自助銀行轉賬限額,其中網上銀行、手機銀行各20萬元,自助銀行5萬元。交行海南省分行批準了黎女士的辦卡申請,并開通了賬號為借記卡給黎女士使用。黎女士當日柜面匯款入賬300000元。4月20日,黎女士于14:41分在其手機QQ上為收到網名為jjjj的用戶發送的一個名稱為“交通1.apk”的程序,其點擊了網址鏈接,并按照該網站的提示進行了相關操作。黎女士賬號于4月20日14時53分06秒至17時53分20秒,通過手機銀行、個人網銀分10筆轉至范某等10人賬戶,轉賬金額共計為399890元,并產生60元跨行手續費,交易后余額為50元。期間,黎女士親戚向尾號為2935的向黎女士的賬號同跨轉入2筆50000元共計100000元。當晚20時許,黎女士查看手機時發現卡里的錢僅剩余50元,卡里的錢已被轉空,隨即聯系交行海南省分行客戶經理,并立馬向海口市公安局龍華分局刑警大隊報案,該局于4月21日決定對黎女士被詐騙案立案偵查。后因黎女士、交行海南省分行無法就賠償事宜協商達成一致,黎女士遂于5月16日向法院提起訴訟。另查,黎女士在海口市公安局《詢問筆錄》中自述,4月18日上午,黎女士在交行海南省分行開戶回家后接到一個電話自稱是交通銀行的,對方問黎女士是否要辦理信用卡,黎女士答應辦理,對方說過后再聯系。4月20日14時許,黎女士再一次接到這個電話問黎女士是否要辦理信用卡,黎女士應允。對方說一會上海交通銀行總行的人會給黎女士打電話。不久黎女士接到一個電話,知道黎女士要辦理信用卡后,問黎女士是否有QQ,黎女士說有,于是對方添加了黎女士的QQ號后,就發一個鏈接給黎女士,然后黎女士點擊后下載該鏈接,因登錄頁面需要填寫銀行卡號及登錄密碼,于是黎女士按要求填寫銀行卡號及登錄密碼點擊登錄,黎女士登錄該鏈接后填寫了姓名等個人信息,然后點擊提交,最后顯示提交成功。之后黎女士發現被騙后撥打對方的二個電話都關機了,然后對方發的鏈接也用不了了。
庭審中,交行海南省分行回復詢問稱,如果黎女士只泄露了銀行卡號及登錄密碼,不泄露交易密碼,是不可能轉賬成功、提取得了款項的。又查,交行海南省分行向法庭提交短信密碼發送記錄,證明通過交通銀行總行數據中心提取,短信密碼均已發送至黎女士簽約手機號碼。一審法院認為,黎女士在交行海南省分行辦理借記卡開卡簽約業務,雙方之間成立儲蓄存款合同關系,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應屬于有效民事合同關系,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權利義務。本案中,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認定本案事實系黎女士點擊手機被植入木馬病毒的鏈接,致使泄露銀行卡卡號、密碼信息,犯罪嫌疑人利用高科技犯罪手段,是在掌握了黎女士的銀行卡卡號、登錄密碼、交易密碼等信息后竊取了黎女士的銀行存款。因上述密碼是由黎女士本人設立,具有私密性和唯一性,故在黎女士缺乏證據證明交行海南省分行交易系統存在安全隱患或漏洞從而導致其本人交易密碼泄露的情形下,可以推定泄密是黎女士本人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和安全防護義務所致,故黎女士作為持卡人,對來歷不明的可疑鏈接進行點擊下載,致使其重要信息泄露,其未盡到防范和審慎保管銀行卡號、登錄密碼、交易密碼等個人信息的注意義務,因其過錯行為致使卡內資金被盜刷,據此,其本人應對所涉損失承擔全部責任。事發當時,交行海南省分行已通過短信向黎女士的簽約手機發送了短信密碼,履行了應盡的通知義務,在該過程中,交行海南省分行并無過錯或違約行為,其不應對黎女士的損失承擔責任,黎女士主張交行海南省分行承擔黎女士存款損失的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黎女士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黎女士不服,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訴。
海口中院認為:黎女士與交行海南省分行之間形成儲蓄存款合同關系,雙方應該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權利義務。一審法院認定交行海南省分行在黎女士辦理業務的過程中盡到了合理的告知義務和風險防范須知提示義務并無不當。事發當時,交通銀行系統通過短信向黎女士的簽約手機發送了手機動態密碼和余額變動提醒,履行了應盡的通知義務,故黎女士稱其手機在被盜取的過程中,沒有收到交通銀行短信密碼,與事實不符。交行海南省分行在履行合同中并無過錯或違約行為。黎女士作為存款人負有妥善地保管好個人信息、銀行卡及密碼信息,防止泄露或者被他人盜取的義務。根據海口市公安局龍華分局刑警大隊提供的詢問筆錄,黎女士點開了第三人提供的鏈接并下載,在登錄界面中填寫新開的交通銀行賬號及密碼,并在登錄鏈接后填寫了姓名、身份證、住址、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故一審法院認定黎女士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和安全防護義務,致使其重要信息泄露,應對所涉損失承擔全部責任,交行海南省分行并無過錯或違約行為,不應對黎女士的損失承擔責任,并無不當。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并無不當。遂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