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寧波1月13日消息(記者杜金明 通訊員樊東波 王明賢)2016年12月27日,根據出入境檢驗檢疫法律法規以及201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和貿易管制目錄調整情況,國家質檢總局、海關總署聯合發布2016年第131號公告,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作了相關調整。
本次調整取消無水氟化鋁等12個10位海關商品編碼的監管條件“A/B”,檢驗檢疫機構不再實施進/出境檢驗檢疫;將包括谷氨酸鈉、蛋氨酸、以香料為基本成分的制品等17個10位海關商品編碼監管條件由“A/B”調整為“A/”,檢驗檢疫機構實施進境檢驗檢疫;取消168個10位海關商品編碼監管條件“A/”,檢驗檢疫機構不再實施進境檢驗檢疫。同時,結合2017年海關商品HS編號調整情況,《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內編碼也進行了對應調整。需引起企業注意的是,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的進出境商品,須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監管,進出口商品收/發貨人或代理人須持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和《出境貨物通關單》向海關辦理進出口手續。
外貿企業可登陸國家質檢總局網站(www.aqsiq.gov.cn)信息公開欄目,查詢《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和登陸海關總署網站查閱《2016-2017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轉換對照表》。上述調整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