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檢驗檢疫處理一起原產地證書簽證過期案例
2016-07-26 16:13:00 來源:央廣網
央廣網天津7月26日消息(記者賈立梁 通訊員顧建柱 王若惠)近日,北辰轄區一出口企業向天津檢驗檢疫局北辰辦事處提出申請,申請對該企業2015年12月初輸往澳大利亞的一批貨值20余萬美元的貨物補發中國-澳大利亞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書。但檢驗檢疫簽證人員對企業貨物信息進行審核后發現,雖然產品的出口日期、類型符合該類優惠產地證的簽證要求,但申請補簽證書的日期已超過中澳自貿協定規定“在途貨物”原產地證書截止補發期限,因此企業無法享受1萬多美元的關稅減免優惠。
據介紹,去年12月正式生效的中韓、中澳自貿協定中確實有對“在協定生效時已出口的在途貨物”特別條款,條款規定:對于在協定生效日(2015年12月20日)處于運輸過程中、在締約方、或在海關倉庫暫存的出口貨物,申請人可于2016年3月19日前申請補發中韓自貿協定原產地證書,2016年6月19日前申請補發中澳自貿協定原產地證書。但是,目前,這個條款的規定均已過有效期。
除了中韓、中澳自貿協定原產地證書有這個補發的規定外,不同種類原產地證書對簽證時限的規定也不一樣。有的自由貿易協定嚴格規定了原產地證書簽發時限,如《亞太貿易協定》規定原產地證書應在貨物出口時或裝運后3個工作日內簽發;《中國-智利自貿協定》則要求原產地證書應在貨物出口前或出口后30天內簽發;《中國-新西蘭自貿協定》沒有證書補發規定,即企業應在貨物出運前或出運時申請簽發原產地證。而大部分自由貿易協定則允許貨物出運后補辦原產地證,如中國-巴基斯坦、中國-東盟、中國-冰島、中國-新加坡、中國-哥斯達黎加等自貿協定允許補辦原產地證期限為貨物裝運之日起一年(或12個月)內;中國-澳大利亞允許證書補發期限為6個月、中國-韓國允許證書補發期限為3個月,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允許證書補發期限為90天,以貨物出口報關之日起計算。
天津檢驗檢疫提醒出口企業,要密切關注各類原產地證書的簽證時限要求,積極利用好自貿協定原產地優惠政策,以免錯過了辦證良機,無法享受關稅減免優惠。
編輯:王家樂
關鍵詞:天津;檢驗檢疫;原產地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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