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摩托車釀慘劇 車主未購交強險被判賠償12萬
2016-03-01 12:39:00 來源:央廣網
央廣網海口3月1日消息(記者 朱永 通訊員 羅鳳靈 潘心情)覃某家人將摩托車借給朋友李某使用,因李某駕駛不當釀下1死2傷的慘劇。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裁定,車主覃某因未給摩托車購買機動車交強險,被判令賠償12萬元。
2015年2月23日11時許,李某駕駛一輛從覃某家中借來的二輪摩托車,搭載鐘某從蘭洋沿烏那線往瓊中方向行駛,當行駛至烏那線45公里路段時,恰逢唐某無證駕駛一輛無號牌輕便二輪摩托車在前面道路同向行駛。因李某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導致兩車相撞,造成唐某、李某、鐘某受傷。事故發生后,李某報警并在現場等候民警處理,唐某經醫院搶救無效,于2015年3月17日死亡。經法醫鑒定,唐某系顱腦損傷死亡。
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李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駕駛機動車輛的過程中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鑒于李某在事故發生后主動報警,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李某于案發后積極賠償2.5萬元給被害人親屬,亦可從輕處罰,遂判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一個月內賠償14466.57元給被害人親屬;車主覃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一個月內賠償12萬元給被害人親屬。
宣判后,覃某不服,上訴稱因平時少用摩托車,所以沒有購買交強險,李某將摩托車騎走出車禍應負全責,其對該起事故發生沒有錯誤,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
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肇事車輛為覃某所有,該車系李某從覃某家中借出;覃某作為車主,未按法律規定給該車購買交強險,一審判決覃某賠償12萬元并無不妥。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準確,賠償數額恰當,審判程序合法。覃某上訴理由不成立,遂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主審法官表示,將機動車借給他人使用,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車主如無過錯,則車主無責任。機動車交強險系法律強制要求購買的險種,車輛必須按照規定投保,這是車主的義務。本案因車主沒有為車投保交強險,故應當與肇事者一起對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近年來,借車給親朋好友引發交通事故的事件越來越多。法官特別提醒,出借車輛須謹慎,車主要確定對方是否有駕駛資格,尤其不能借車給沒有駕駛證、剛剛飲酒或者吸毒等不適合駕駛的人。如果對方符合駕車上路的條件,車主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不擔責。值得注意的是,車主絕不能將無號牌、無保險或保險過期的車輛借給他人駕駛,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如果肇事人沒有足夠的賠償能力,車輛所有人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編輯:劉拓拓
關鍵詞: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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