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差點變貨款 只因雙方是兩家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6-02-22 09:32:00 來源:央廣網
央廣網廈門2月22日消息(記者 郭婕妤 通訊員 集法宣)兩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間存在個人借貸關系,兩家公司平時業務往來的部分錢款又是通過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賬戶進行交易,200萬元左右的訟爭款項到底是個人借款還是公司貨款?近日,廈門市集美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陳某償還原告鄭某借款193萬元及相應利息。
原告鄭某系某鋼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東,而被告陳某則是某貿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兩家公司之間長期合作,存在購銷合同關系,其中部分交易直接通過鄭某與陳某的個人賬戶進行款項往來。2014年6月,鄭某通過銀行賬戶先后向陳某轉賬支付193萬元。
鄭某表示,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間,陳某以資金緊缺為由多次向自己借款,自己通過銀行匯款和現金支付的方式多次向陳某支付借款,共計人民幣210萬元整,其中17萬元以現金方式支付。截止2015年1月,陳某償還了10萬元借款,尚欠借款人民幣200萬元整,有被告出具的借條為憑。經多次催討,陳某至今未予歸還。有鑒于此,特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陳某立即償還借款人民幣200萬元及相關利息。
陳某則辯稱,訟爭款項實際是兩家公司交易往來所產生的貨款,并非是其向鄭某所借之錢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鄭某提交的借條、轉賬明細等,可以證明鄭某向陳某出借訟爭借款。而陳某主張訟爭款項是貨款而非借款,但陳某未能提供買賣合同、交貨單據等有效證據予以證明,僅以鄭某和陳某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尚不足以證明陳某的主張,因此陳某的主張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關于借款數額,鄭某提供證據足以認定鄭某已向陳某轉賬支付借款193萬元,但關于余款部分陳述前后矛盾,且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中17萬元與10萬元兩筆款項的往來情況,因此,鄭某對該兩筆借款的主張,法院不予采信,鄭某支付陳某的借款應為193萬元。
據此,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寄語:當前市場交易實踐中,部分企業過分注重以個人信用進行風險評估,忽視企業法人的獨立性。一旦認為某個企業的老板信得過,則一切交易手續從簡甚至直接與個人進行交易,這種情況極易造成交易管理的混亂。在市場交易中,不論是個人還是企業都應明確交易的主體,避免身份混同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編輯:劉拓拓
關鍵詞:廈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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