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多名婦女從事賣淫活動 男子二審領刑五年
2016-01-07 09:20:00 來源:央廣網
央廣網海口1月7日消息(記者朱永 通訊員胡坤坤)從2014年10月左右,楊某(1978年出生,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海南海盛鑫豪養生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海盛鑫豪水療會所負責人)以海口市瓊山區香江國際大酒店五樓海盛鑫豪水療會所為經營場所,組織多名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楊某聘用“楊星”(另案處理)擔任會所經理,負責安排會所員工等工作;聘用劉某(已判決)等人擔任會所收銀員,負責收取嫖資、發送短信招攬嫖客、聯系賣淫女到會所賣淫等工作;聘用段某(已判決)等人擔任會所接待員,負責發送短信招攬嫖客、接待嫖客等工作;聘用“阿慶”、“琪琪”(均另案處理)負責管理賣淫女等工作。楊某隨意寫一些手機號碼交給接待員,然后由接待員發短信聯系嫖客。嫖客到會所后,由接待員安排到相應的房間,由“阿慶”、“琪琪”安排賣淫女給嫖客,價格500元至900元,具體數額由“阿慶”、“琪琪”與嫖客商定。賣淫女與嫖客發生性關系后,將費用交給收銀員,最后由“楊星”與“阿慶”、“琪琪”及賣淫女結賬。2014年11月5日22時許,公安機關在該會所查獲正在賣淫的賣淫女鄭某某及嫖客等8人。
原審判決認為:被告人楊某以海盛鑫豪水療會所為經營場所,組織多名婦女從事賣淫活動,其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應依法懲處。被告人楊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楊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宣判后,楊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訴。二審期間,上訴人及出庭履行職務的檢察員均未向法庭出示新證據。海口中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正確,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量刑適當,應予維持。近日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劉拓拓
關鍵詞: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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