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樂東一男子為泄私憤 酒后打砸學校設備獲刑
2015-12-23 10:17:00 來源:央廣網
央廣網海口12月23日消息(記者 朱永 通訊員 羅鳳靈)樂東縣男子黃某家住千家鎮某小學內,因出入不便及自家飲用水的問題,多次向學校反映未果,酒后任意打砸學校設備,毀壞學校財物價值5370元。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裁定,維持樂東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黃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
為走捷徑酒后打砸學校設備
2015年4月14日23時許,黃某酒后抄近路返回校園家中休息時,發現學校大門已鎖,沒有叫醒值班校警開門,惱怒之下便產生報復學校的念頭。黃某繞遠路返回自家經營的旅館,從旅館小門進入學校,用磚頭砸新教學樓走廊的兩個攝像頭,見攝像頭未壞,又拿起裝垃圾的紅色塑料桶砸至損壞。接著,黃某用磚頭將四塊宣傳欄的玻璃砸破仍未消氣,又用磚頭砸舊教學樓的一個攝像頭。經評估,被毀壞物品總共價值5370元。
法院:損毀公私財物構成尋釁滋事罪
樂東法院一審認為,黃某為發泄情緒,在公共場所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黃某曾因搶劫于2001年4月19日被樂東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系犯罪前科,依法從重處罰;其在庭審中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黃某不服,提出上訴稱:其因學校大門鑰匙及其家飲用水的問題,多次向學校領導反映后沒有結果,其打砸學校財物是醉酒后的一時沖動,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從輕處罰。
法官:醉酒犯罪應負刑責
海南二中院受理并審理了此案。主審法官及合議庭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故黃某案發時是否處于醉酒狀態并不影響對其定罪量刑。即使黃某因學校大門鑰匙及自家飲用水的問題向學校反映未果,也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矛盾,而不應該任意毀壞學校財物,其在公共場所任意毀壞公私財物,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原判認定黃某尋釁滋事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和適用法律準確,量刑已充分考慮其有犯罪前科、自愿認罪等量刑情節后,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量刑并無不當,黃某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劉拓拓
關鍵詞: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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