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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小作坊禁止生產嬰幼兒食品等,食品攤販實行備案管理
央廣網西安7月31日消息(記者雷愷 通訊員張偉峰)記者今天從陜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獲悉,陜西省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的《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確規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實行許可制,食品攤販實行備案管理并要求懸掛健康證明。該《條例》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職責,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食品生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工商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工商注冊登記和相關管理服務工作。縣級以上城鄉規劃建設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集中場所規劃以及相應配套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等相關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城管部門或市容環境衛生部門負責食品攤販登記備案及其經營場所的監督管理與服務等相關工作。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風險評估工作,省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制定并公布相關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實行許可制度管理,食品攤販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管理。實施許可、發放登記卡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從業人員應持有效健康證明從理食品生經營活動。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專供嬰幼兒、孕產婦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乳制品、飲料、冷凍飲品、速凍食品、罐頭制品、果凍食品;采用傳統配制工藝以外的其他方法生產酒類、醬油和醋;接受委托生產加工或分裝食品;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食品。小餐飲經營者不得經營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等。同時要求食品小作坊生產場所的出租者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租賃期限內,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無證經營或者經營行為與食品小作坊許可證不符的,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條例》明確,設區的市城區中、小學校校門外道路兩側一百米范圍內,縣(市)城區中、小學校校門外道路兩側五十米范圍內不得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食品攤販持有效健康證明向所在地縣(市、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市容環境衛生部門登記備案,取得食品攤販登記卡,并在明顯位置懸掛食品攤販登記卡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條例》明確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小餐飲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未取得食品攤販登記卡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市容環境衛生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明確未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以外處罰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條例》同時明確了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定義、設立條件及政府責任等。
陜西省食藥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條例》的出臺將在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行為,維護消費者和食品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落實監管責任和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等方面將起到積極作用,更好保障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編輯:中國廣播云采編
關鍵詞:陜西;食品;小作坊
2015-07-31 15:25:00
2015-07-31 15:24:00
2015-07-28 23: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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