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公布自然災害防范與救助管理辦法 遲報謊報瞞報將受處分
2015-02-13 10:34:00 來源:中國廣播網 說兩句 分享到:
央廣網貴陽2月12日消息(記者孟海 郜林筱)為加強和規范自然災害防范與救助管理,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1月29日,陳敏爾省長發布第161號貴州省人民政府令,公布《貴州省自然災害防范與救助管理辦法》。辦法已經2015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自然災害防范與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則:以人為本,防救并重;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統一領導,綜合協調;社會互助,災民自救。
辦法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減災委員會應當加強自然災害防范與救助隊伍建設,充分發揮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公安消防、民兵預備役部隊、衛生醫療機構、專業救援隊伍的作用。民政、國土資源、農業、水利、林業、氣象、地震等涉災部門應當明確災害信息員,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災害信息員。縣、鄉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每年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自然災害的危險源、隱患區域進行排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檢查并采取防范措施,及時治理。對處于危險區域的居民應當及時組織避險轉移安置。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加強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建設。多災易災地區的集鎮和人口集中的自然村寨應當設置應急避險點。
辦法明確,違反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違反規定致使防災減災工程設施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影響防災減災工作的;未采取災害防范和救助措施,以及應急處置措施不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導致發生次生、衍生災害的;未及時發布突發自然災害警報、采取預警措施,導致災害損失嚴重的;遲報、謊報、瞞報災情信息,造成后果的;截留、擠占、挪用、私分自然災害防范與救助款物的。
編輯:朱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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