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一案件審理 被告敗訴也送錦旗
2015-01-15 16:29:00 來源:中國廣播網 說兩句 分享到:
央廣網長春1月15日消息(記者 于中濤 通訊員 張玉卓 顏美華)幾天前,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谷娟收到一面錦旗,讓她內心很難平靜,因為這面錦旗來自于一位敗訴方當事人張某。
2010年5月20日,張某和戰某簽訂了一份《轉讓協議書》,約定張某將其經營的一家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全部股權和某汽車品牌在長春一級代理權及經營權出讓給戰某,出讓價格為人民幣10萬元整。簽訂協議之日,戰某就依合同約定向張某支付了轉讓費4萬元,剩余6萬元定于2010年12月25日之前全部還清。同時,雙方約定,該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的賬面資金,經核實后由戰某逐月返還張某,2010年12月15日前全部還清。此后,戰某陸續向張某返還50萬元,但有部分款項一直沒有給付。
張某遂于2012年11月26日將戰某起訴至寬城區人民法院,要求其償還欠款751686元及相應利息。寬城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張某與被告戰某之間簽訂的《轉讓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認定《轉讓協議書》真實有效。經查,被告戰某應向原告張某支付賬面上的返利款751686元、賬面余額131586.69元、轉讓費用100000元及庫存車輛價款253200元,合計1236472.69元,扣除戰某已付的540000元,一審法院判令被告戰某給付張某696472.69元。
宣判后,被告戰某不服,向長春中院提起上訴。主審法官谷娟對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了認真的核對。經過審理,細心的谷法官發現原審法院認定的賬面余額131586.69元、轉讓費用100000元及車輛價款253200元均沒有錯誤,但返利款751686元的數額認定有誤。因為原審法院根據雙方于2011年12月1日簽訂的《確認書》,認定戰某于2010年3月22日、2010年5月31日收到的兩筆返利款之和為751686元,但是2010年3月22日這一時間點公司尚處于被上訴人張某經營期間,在此期間的返利款不應由上訴人戰某返還給張某。根據庭審調查確認的事實,最終認定被上訴人應付的返利款為642086.85元,其他款項不變。本案二審判決戰某向張某支付586873.54元,比一審法院認定的數額減少了109599.15元。
盡管二審判決結果對張某不利,但在宣判后,她卻表示非常信服。她說:“雖然法官沒有完全支持我的訴訟請求,但是她判得有理有據,從程序到實體都讓我感覺到公正,我很服氣,敗訴了我也要送錦旗。”
經了解,張某對中院法官的信任由來已久。從2012年開始,她親身經歷的三起二審案件都在中院民四庭審理,她感慨地說:“這三起案件中,法官們都認真負責、公平公正。盡管法律規定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但民四庭的法官們不辭辛苦,都是在一個月內下判決,審理結果還讓雙方都心服口服!”公正的判決保護了當事人合法的訴訟請求,高效的審判讓正義盡早實現。出于對法官的認可,張某又制作了一面寫有“認真細致 公平公正 人民公仆 無私奉獻”的錦旗,送給民四庭全體法官。
“這面特殊的錦旗體現了當事人對司法公正的信賴,對司法權威的尊重,對我們今后的工作是一種鼓勵和鞭策!惫确ü僬f。
編輯:王文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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