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明年起實施 低劣煤進口受限
2014-12-29 15:57:00 來源:中國廣播網 說兩句 分享到:
央廣網福州12月29日消息(記者張子亞 通訊員林靖一)今年9月3日,國家發改委、質檢總局等6部門聯合下發《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將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辦法》規定,對不符合要求的商品煤,不得進口、銷售和遠距離運輸,并包含以下三個核心內容:一是明確商品煤基本質量要求。對灰分、硫分及微量元素指標提出具體要求,并參考國際做法,將商品煤分為褐煤和其他煤兩大類。二是將超高灰和超高硫劣質煤納入控制范圍。通過制定質量要求和建立市場監管機制,抑制超高灰和超高硫劣質煤的生產和銷售。三是對三大區域限燃超標散煤。《辦法》規定對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地區加大散煤管理力度,限制銷售和使用灰分(Ad )超16%、硫分(St,d)超1%的散煤,對民用煤作出限制,進一步提高了散煤的質量要求。
《辦法》的實施將對煤炭進口帶來以下影響:一是增強進口企業話語權。進口煤須達到《辦法》規定要求,且當前煤炭市場供過于求,下游行業對煤種利用的局限性將減小,企業在價格談判上更具話語權。二是限制印尼低劣褐煤進口。印尼進口褐煤占到進口褐煤總量的99.86%。目前進口褐煤的發熱量最低數值在3200kcal左右,遠低于進口褐煤應符合的3946kcal最低質量要求。高水分、低熱量的印尼褐煤進口將受限制。三是提高進口煤炭整體質量水平。《辦法》對商品煤及散煤提出了細化標準,對遠距離運輸商品煤的煤質作了更嚴格的規定,將有效提高煤炭進口整體質量,利于控制大氣污染排放。
據了解,2014年,福州口岸共進口煤炭107批,815.28萬噸,其中檢出不合格78批,575.59萬噸,福州檢驗檢疫局提醒有關進出口企業:一是盡快了解并遵守煤炭質量新要求,并在簽訂貿易合同時明確指標要求及對應賠償;二是規范及嚴格落實裝運口岸檢驗,將《辦法》規定指標作為必檢項目,并要求檢驗機構在裝港檢驗證書上體現具體檢測值;三是與港務、海關等單位提前溝通,做好進口煤炭堆存、裝卸以及不合格后續處置等前期準備工作。
編輯:竹立志
相關新聞
頭條推薦
參與討論
我想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