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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團伙看重立功減刑“商機” 自編自演策劃搶劫案
2013-09-11 16:32 來源:中國廣播網我要評論央廣網溫州9月11日消息(記者張國亮 通訊員歐文) 我國法律規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在刑罰量刑上可以從寬處理。而溫州甌海的王某、謝某等人卻從中看到了“商機”,為了牟取利益,竟然自編自演策劃了一起搶劫案。 最后,法院依法對王某、謝某、張某、鄒某、邊某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二個月不等刑期徒刑,判處8000元至4000元不等罰金。
去年5月份,王某接到一朋友“張大哥”的電話,希望王某能幫他搞一個案子提供一條立功線索,并稱事成后會給予好處。于是,王某叫來了謝某及楊某(另案處理),共同商議策劃一起搶劫案件,經預謀確定由楊某充當搶劫案件的被害人,由謝某帶領他人對楊某進行搶劫,事發后,由楊某向公安機關報案。
2012年6月4日21時許,根據王某的安排,楊某在溫州市甌海區新橋街道的一小公園的草地上,謝某糾集了張某、鄒某、邊某來到上述地點,對在此等候的楊某進行毆打,劫取其單肩包一個(內有現金人民幣50元)及手機一部(鑒定價格41元)。
兩天后,王某電話聯系“張大哥”告訴他謝某等人實施搶劫的情況,讓“張大哥”以此向公安機關檢舉立功。
當日,公安機關根據線索抓獲了張某、鄒某、邊某等人,但在案件偵查中,發現了其中貓膩。今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自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近日,甌海法院審理了此案,法院審理認為,王某基于幫助他人立功的不當目的,通過謝某引誘唆使張某、鄒某、邊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的手段劫取特定人的財物,五人的行為均已符合搶劫罪的構罪要件,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
編輯:楊錦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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