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南寧12月20日消息(記者許大為 通訊員甘孝雷 白樺)日前,廣西工商局印發并實施《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異地執法協助制度(試行)》,規范全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跨行政區域執法協助工作,提高執法效率,保證執法統一性。
《異地執法協助制度》規定,縣(區)、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職權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案件,三種情形可以請求異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供行政執法協助:一是不能自行調查、取得所需事實資料的;二是執行公務所需文書、資料、信息為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所掌握,自行收集難以取得的;三是其他需要請求行政協助的情形。跨行政區域執法協助的內容主要包括:調查、提供具體信息和協助作出行政行為。
《異地執法協助制度》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需跨行政區域執法的,應當會同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行,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積極配合。跨行政區域執法協助請求一般向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出,因行政協助請求發生爭議的,共同的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做好協調工作。因行政協助發生爭議不能達成一致的,由請求機關與被請求機關共同的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決定。被請求機關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行政協助,共同的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調查核實后,可將調查結果進行通報,并抄送當地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