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9月13日消息(記者王啟慧)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是知識產權保護中最具有強制力和威懾力的方式。在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中,知識產權犯罪新類型案件不斷涌現,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特別是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爭議問題較多,亟需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和規范。

  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解釋》),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規定定罪量刑標準、明確侵犯行為具體認定、規范量刑標準

  《解釋》共十二條,主要規定三方面的內容:一是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根據不同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規定不同的損失計算方式,以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二是進一步明確假冒注冊商標罪“相同商標”、侵犯著作權罪“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侵犯商業秘密罪“不正當手段”等的具體認定,以統一司法實踐認識;三是明確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刑罰適用及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把握等問題,規定從重處罰、不適用緩刑以及從輕處罰的情形,進一步規范量刑標準。

  哪些情形可酌情從重或從輕處罰?

  記者注意到,《解釋》明確了對主要以侵犯知識產權為業的;因侵犯知識產權被行政處罰后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在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期間,假冒搶險救災、防疫物資等商品的注冊商標的;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四種情形可以酌情從重處罰,一般不適用緩刑。

  同時,對認罪認罰的;取得權利人諒解的;具有悔罪表現的;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罰金數額如何確定?

  《解釋》第十條規定,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違法所得數額、非法經營數額、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數額、侵權假冒物品數量及社會危害性等情節,依法判處罰金。

  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違法所得數額無法查清的,罰金數額一般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確定。違法所得數額和非法經營數額均無法查清,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的,一般在三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確定罰金數額;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確定罰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