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條例》表決通過 今年8月1日起施行
北京晨報訊(記者 鄒樂)擅自散發一日游廣告、以不合理低價非法攬客、誘騙強迫或變相強迫購物、擅自變更行程等非法一日游行為,今后將受到嚴懲。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昨天表決通過了《北京市旅游條例》,條例將從今年8月1日起施行。
非法一日游頑疾由來已久,為提高對非法一日游的打擊實效,條例一方面規定有相關上位法和本市地方法規規定的,優先適用相關法律法規。另一方面又作出了“兜底”性規定,對其他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情況,明確了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以保證違法行為均能受到懲處,對非法一日游經營者產生震懾。”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李小娟介紹說。
條例規定,7類非法一日游行為,將由旅游、工商、交通、城管執法等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類行為包括未取得導游證從事一日游;擅自散發一日游小廣告;發布一日游虛假信息;以不合理低價非法攬客;誘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參加購物活動、擅自變更行程或甩團、甩客;在景區內及其周邊地區,追逐、攔截旅游者,索要物品,推銷商品或者服務及其他情形。
條例對景區擴音喇叭噪音擾民的問題提出限制,規定景區允許使用擴音設備的,應當劃定使用區域和時間,明確擴音設備的使用要求,噪聲排放不得超過50分貝。
條例還增加了景區應當建設配套服務設施的內容。規定景區應當根據接待需要,按照規定標準,建設停車場、免費公共廁所以及符合環境衛生、通信、安全保障、無障礙等要求的配套服務設施。
此外,條例鼓勵旅游經營者利用皇城文化、老北京文化以及名人故居、博物館、紀念館、非物質文化遺產等人文資源,開發特色旅游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