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讓“熊孩子”盡早獨立和成長
民法總則草案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齡下限標準規定為六周歲,這個規定符合現代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發展特點,有利于未成年人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
隨著社會的發展,現在的孩子生理心理等各方面都發展得比較快,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教育水平的提高,適當降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齡下限標準,符合客觀規律,為未成年人行使權利提供了法律保障。這能夠更好地與未成年人的教育經歷相契合,便于學校開展與之相適應的教學教育活動。
將六周歲以上十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從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提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實是給予兒童足夠的信任,提供恰當的保護,旨在培養我國兒童的獨立精神和自由意志。整個社會和教育者應盡早培養孩子的法律意識和獨立意識,應重視培養孩子的責任感,尊重孩子,也讓孩子對自己負責。
《 人民日報 》( 2017年03月09日 14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