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南昌7月14日消息(記者王一凡)法院對住房公積金能否執行?怎么執行?近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與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立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執行聯動協作工作機制,聯合印發了《關于執行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若干意見》,對執行案件中聯動查詢、凍結、扣劃住房公積金的相關條件和具體程序進行了詳細規定。
《意見》指出,執行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應遵循窮盡執行其他財產的原則。在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者查封的財產不宜處分時,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居住條件情況下,可以將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予以凍結或者扣劃。
《意見》明確了人民法院可以強制扣劃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的五種情形:退休的,出國出境定居的,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住房公積金封存滿半年仍未重新就業的,涉及住房消費類債權債務糾紛的,被執行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者死亡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系被執行人的。
《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運用信息化工作成果,積極探索與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建立“點對點”網絡財產查控及信息共享等協作機制,在線出具執行證件和法律文書,在線予以凍結或扣劃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余額,切實提高執行聯動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