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2月23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央廣財經評論》報道,奇虎360和騰訊之間的3Q大戰雖已過去多年,很多人仍記憶有新,它曾被稱為“互聯網反不正當競爭第一案”,今后類似的案件,將會有更加明確的法律條文進行處理。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昨天第一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也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自1993年實施以來的第一次修訂。修訂草案首次增加了互聯網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
據專家介紹,近10年來,至少有400多個互聯網領域不正當競爭案件因為沒有分則條款,法官的自由裁量幅度過大,學界爭議很多。因此,修訂草案增加了相關的條款,規定: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在互聯網領域從事影響用戶選擇、干擾其他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的行為,并具體規定了應予以禁止的行為,增強了行政執法查處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作用。
在藥品銷售中,一些醫院要求藥廠必須接受其指定的代理機構作為銷售商,否則就拒絕向某些藥廠采購藥品。實際上,這些中介機構只是從中提成,再以各種方式將利益輸送給醫院。這種行為今后也將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修訂草案對商業賄賂的范圍做了適當擴大,原來賄賂的對象只限于交易相對方,現在增加了可能影響交易的第三方,明確了可能影響交易的第三方范圍,并對員工商業賄賂行為的認定作了特別規定。
當前,將他人注冊商標申請為企業字號等造成市場混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比較普遍,另外類似江蘇衛視的“非誠勿擾”、浙江衛視的“中國好聲音”等電視節目,此前遇到的糾紛,在知識產權侵權和反不正當競爭方面,也存在一些爭議。與商標法相銜接,修訂草案增加了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包括涉及筆名、藝名、欄目、節目等的名稱標識,不管行為如何改頭換面,今后都有可能被認定為不正當競爭。
另外,修訂草案還與反壟斷法、招標投標法等法律進行了銜接處理。同時明確了民事賠償責任優先的原則、加大了行政處罰力度,增加了違法行為人的信用懲戒。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岳運生對此做出分析與解讀。
岳運生:“《反不正當競爭法》是1993年我們國家公布實施的,到現在為止已經實施了23年。這次大修主要是因為19993年國家正式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在那個大背景下出臺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現在20年過去,隨著改革的深入,原來很多規定已沒法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另外,從1993年之后到現在陸續出臺的《反壟斷法》、《商標法》、《廣告法》等一系列法律也都進行了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與這些法律間的銜接也出現了一些問題。此外,部分新的不正當競爭情況的出現,使得這部法律如果不進行修訂就不能適應目前的經濟形勢、經濟背景,所以今年《反不正當競爭法》將進行修訂。
從目前修訂草案送審稿來看,原法律33條中的30條都進行了修訂,其中刪除了7條,新增了9條,重點新增了“不得利用網絡技術影響用戶選擇”的條款。因為網絡技術最近這些年迅猛發展,市場很大。雖然以前裁量時法院靈活運用了原法律當中的原則性規定進行判決,但難免有生搬硬套的嫌疑,這個修訂在已有司法實踐、并參考相關部門規章的基礎上,把利用網絡技術來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進行規制,從立法層面正式立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在以后的司法中就可以做到有法可依。
其二是增加了查處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兜底條款。考慮到《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市場競爭的基礎性作用以及對將來有可能出現的一些新型的不正當行為進行規范,在這次草案送審稿的第14條增加了‘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對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認定’的兜底條款。有了這個兜底條款,對于解決游離在現行法律之外的或者以后有可能隨著我們的技術不斷發展而出現的新型不正當行為較難規制的問題可以得到有效解決。
其三是調整有獎銷售的額度。之前進行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不能超過5000元,若超過5000元則認為是不正當競爭行為。但這是1993年的規定的,多年過去,5000元的金額確實相對低了一點,所以這次進行修改時把它調整到了2萬元。
其四是進一步明確了商業賄賂的概念以及相應的典型行為。在這次的草案送審稿中采用‘概念+列舉’的方法,明確了商業賄賂的概念與典型的商業賄賂行為,這樣有利于區別商業賄賂和經營者之間的利益折讓行為,鼓勵和促進公平競爭。
其五是把經營者的概念做了適當地擴大。原先法律規定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盈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在這次草案送審稿中把它修改成‘從事或參與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是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這樣把范圍做出相應調整后,與反壟斷法的有關規定基本就能夠保持一致了。
其六是對相對優勢地位經營者不公平交易進行了規制。什么是相對優勢?在送審稿中明確了,相對優勢地位是指在具體交易的過程中,交易方在資金進入市場準入銷售渠道、原材料采購等方面處于優勢地位,交易相對方對該經營者具有依賴性,難以轉向其他經營者。很多大型的商場、零售商收取進場費等其實就是利用了相對優勢地位進行了不公平的、不正當的競爭行為。相對于優勢地位不同于市場的支配地位,《反壟斷法》只是把它作為判斷某一企業是否構成支配地位的因素,并沒有規制相對優勢的地位本身。這次的規制較好的體現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之間的銜接。
另外,以前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侵犯商業秘密等行為處罰力度較低,起不到震懾性作用,此次也進行了調整,加大了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處罰力度,同時補充、完善了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的舉證責任。
這次《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訂是一次比較大幅度的調整,若通過這次修訂,相信會對反不正當競爭領域的不正當行為進行有效規制,使法官在裁量、裁判時有相應的、更好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