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銀保監會印發了《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首次明確了聲譽風險管理的“前瞻性、匹配性、全覆蓋、有效性”四項重要原則,強化了聲譽風險管理主體責任,要求金融機構主動接受社會輿論監督,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并強調了對引發聲譽事件或預防及處置不當造成重大損失的相關人員,依法依規問責追責。
多位業界人士接受人民網采訪時表示,《辦法》對于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聲譽風險管理、積極構建完善聲譽風險體系至關重要。這深化了銀行、保險機構在聲譽風險管理與業務經營發展方面的協調與統一,進一步壓實了機構的主體責任。同時,對聲譽風險管理的全流程、體系化工作以及常態化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旨在建立完善的聲譽風險防范機制。
聲譽風險管理極為重要
何為聲譽風險?《辦法》對此進行了詳細定義。
所謂聲譽風險,是指由銀行保險機構行為、從業人員行為或外部事件等,導致利益相關方、社會公眾、媒體等對銀行保險機構形成負面評價,從而損害其品牌價值,不利其正常經營,甚至影響到市場穩定和社會穩定的風險。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黃震將聲譽風險管理解讀為全流程管理聲譽風險。在他看來,聲譽風險管理屬于聲譽管理與風險管理的交叉部分,不是簡單的負面輿情應對處理。
“它的重點是產品研發和營銷、客戶服務和投訴、品牌管理、網點管理等,形成聲譽風險排查、監測、預警、處理、反饋、評估、問責的機制。它是要對一切可能引發外部利益相關方負面評價的工作,進行閉環式管理。”他說。
為什么聲譽管理如此重要?2009年1月巴塞爾委員會在《新資本協議市場風險框架修訂案》(征求意見稿)中明確,將聲譽風險列為第二支柱,成為商業銀行的八大風險之一,并指出銀行應將聲譽風險納入風險管理的流程中,并在內部資本充足和流動性預案中適當覆蓋聲譽風險。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金融學系教授、科研處處長薛熠介紹,在國際上,美國金融監管部門將聲譽作為監管的重要部分,要求監管人員有效的評估銀行的聲譽狀況,并指出聲譽風險是監管者在風險評估中必須考慮的基本指標。
“聲譽風險與其他金融風險不同,難以直接測算,并且難以與其他風險分離和獨立處理。良好的聲譽是一家銀行多年發展積累的重要資源,是銀行的生存之本,是維護良好的投資者關系、客戶關系以及信貸關系等諸多重要關系的保證。良好的聲譽風險管理對增強競爭優勢,提升商業銀行的盈利能力和實現長期戰略目標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薛熠說。
為何銀保監會在此時印發《辦法》?黃震認為,當前國內國際形勢復雜嚴峻,金融風險暴露加劇,風險事件頻發,在“互聯網+”環境下金融機構聲譽風險越來越受重視,過去有關聲譽風險管理的制度規范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新變化。
“2021年是我國‘十四五’開局之年,此時銀保監會提出聲譽風險監管新規,既是聲譽風險管理制度體系的創新,也有利于提升業內聲譽風險管理水平、優化完善體制機制和有效應對聲譽風險。”黃震說。
聲譽風險管理充滿挑戰
在風險管理方面,國際上曾經有過慘痛的經驗和教訓。
黃震介紹說,在2008年金融危機后,國際國內金融業經歷了嚴重的聲譽風險危機,諸多金融機構無法履行合同,出現兌付困難,隨后出現了破產風潮,讓諸多債權人損失慘重。
美國金融危機結束后,諸多金融市場從業者達成了針對聲譽風險管理方面的共識,監管部門出臺了一系列文件。文件中明確了金融機構的品牌可以通過廣告宣傳實現,但是其聲譽是在長期的時間推移中產生,一旦某家金融機構出現了問題,則它不再被民眾信任。
基于此,金融業加強聲譽風險研究和管理的聲音越來越大,社會各界也認識到聲譽風險管理日正為風險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國金融機構風險管理出臺過兩次指引,一次是2009年,原銀監會出臺了《商業銀行聲譽風險管理指引》;一次是2014年,原保監會出臺《保險公司聲譽風險管理指引》。此次合二為一、升級成《辦法》,并擴大了適用機構覆蓋面。
“經過多次證明,我國的監管機構在工作實踐中逐步探索總結出許多有益做法。例如,強化聲譽風險管理意識、建立科學聲譽風險預警機制、制定并實施聲譽風險預控和聲譽危機處理機制、實施全面聲譽危機公關和總結經驗教訓、重建機構聲譽形象等。但是目前,要想在短時間內,進行良好的聲譽風險管理,仍然存在相應挑戰。”黃震說。
黃震認為,聲譽風險監管最大的挑戰仍然在于管理層面,比如,機構人員認識不足,聲譽風險意識薄弱;管理體系粗放,缺乏模式創新,風險責任界定模糊;忽視解決衍生問題,制度施行落實不到位;全媒體時代擴散多樣性,傳播速度快、管控難度大、風險計量難,短時間內難應對等。
聲譽風險管理影響深遠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資產管理部工作人員黎維告訴人民網,在此之前,聲譽風險管理并不是銀行從業者在工作中經常提及的詞匯,因為該詞匯比較專業、生硬,一般都是細化在不同的工作要求當中執行。此次單獨作為一大塊的考核標準,可以說是第一次。
“在過去的對公業務方面,我所了解的金融機構一般不會出現聲譽問題。此次的銀保監會發文,在一線從業者看來,可能意味著金融市場存在聲譽風險的苗頭。”黎維說。
中信信托資本運營部工作人員張佳告訴人民網,“對于金融機構,這次發文直接產生的影響是,在評定金融機構的負責人業務能力時,聲譽風險處置水平是重要指標。考核正從此前的業務開展能力,逐步向風險管理能力轉移。”
在黃震看來,《辦法》出臺后,金融機構第一時間應當將監管部門要求進行落地。“日常工作中,應積極組織人員深入學習貫徹新規內容,規范相應社會責任、做到誠實守信、合規經營,提供優質高效人性化服務。注重加強聲譽風險管理,強化公司治理在聲譽風險管理中的作用,健全完善聲譽風險治理架構、聲譽管理全流程體系和常態化建設。努力提升機構風控應對水平,牢牢壓實機構主體責任,強化考核問責,切實守住金融風險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