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金融機構銷售專區錄音錄像管理暫行規定》發布 10月20日起——
銀行銷售理財產品須專區雙錄
今后,銀行網點必須為理財銷售設立專區,并對銷售過程同步錄音錄像。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此舉旨在規范銷售市場秩序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自有理財產品及代銷產品銷售行為,有效治理誤導銷售、私售“飛單”等問題,切實加強行為監管并維護銀行業消費者合法權益。這也是整治金融亂象的一項重要舉措。
昨天,銀監會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銷售專區錄音錄像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專區“雙錄”,即設立銷售專區并在銷售專區內裝配電子系統,對自有理財產品及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同步錄音錄像。這一新規將從今年10月20日開始施行。
“雙錄”去年已推行但需要細化
該負責人介紹稱,近年來,銀行業金融機構自營理財及代理銷售業務發展較快,產品種類逐步增多,復雜性日益提升,規模不斷擴大,部分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出現了誤導銷售、私自銷售產品等問題,致使銀行業消費者相關合法權益遭到侵害。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銷售行為,切實維護銀行業消費者合法權益,銀監會曾于2016年2月印發《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意見》,對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銷售專區錄音錄像首次提出了原則性的指導意見及工作要求。
截至2016年年底,絕大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已基本上完成了銷售專區“雙錄”的建設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實際運行效果。但同時,銷售專區“雙錄”工作在實踐中也遇到一些新問題,監管要求有待進一步細致及深化,以推動相關工作的規范化、標準化發展。銀監會通過開展專項評估檢查全面掌握目前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問題,并在內部充分研討論證、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之上,制定了《暫行規定》。
嚴禁在自助終端代客買理財
對比之前的文件,《暫行規定》首次對專區“雙錄”管理作出比較系統性的規范,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新要求:一是進一步明確了適用的產品范圍。《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代銷國債及實物貴金屬,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納入專區“雙錄”管理。除此之外的理財及代銷產品,均應實施專區“雙錄”管理。二是對自助購買作出規范,要求銀行應在自助終端等電子設備中對產品風險信息進行充分披露,同時還應提示消費者如有銷售人員介入進行營銷推介,則應停止自助終端購買操作,轉至銷售專區內購買。嚴禁銷售人員在自助終端等電子設備上代客操作購買產品。三是要求機構設計統一的服務話術標準,話術中至少應包括產品類型、發行機構、風險等級、收益類型、產品匹配度等內容,真實、全面反映產品的性質和特征,不得誤導消費者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產品。
《暫行規定》要求,錄像應可明確辨認銷售人員和消費者的面部特征,可明確辨識銷售人員和消費者的語言表述,并與錄像畫面保持同步。銀行應將錄音錄像資料至少保留到產品終止日起6個月后或合同關系解除日起6個月后,發生糾紛的要保留到糾紛最終解決后。
北京地區銀行率先全面實施
北京青年報記者昨天前往北京地區多家銀行網點,發現全部網點的理財區域都安裝了錄音錄像設備。
據了解,2015年以來,北京銀監局就率先在北京地區全面推進實施商業銀行產品銷售錄音錄像工作,推動實現北京地區銀行產品銷售錄音錄像無死角、全覆蓋。去年4月,北京銀監局又發布《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北京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明確要求轄區內的銀行營業網點設立理財銷售專區,提示投資風險,并將所有金融產品信息收錄于網站,供消費者查詢。該《意見》還明確規定,銀行自有理財產品和代銷產品要嚴格區分,銷售過程要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按照北京銀監局的要求,2016年6月底前,銀行網點應完成產品銷售專區內電子監控系統的安裝配備工作,實現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專家觀點
“雙錄”利于厘清銀行與消費者的責任
對于銀監會提出的“雙錄”要求,中國政法大學互聯網金融研究院院長、博士生導師李愛君教授認為,“雙錄”是監管機構實現技術監管的一種監管方式,亦是實現行為監管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降低了監管成本,提高了監管效率,能夠實現在公平的前提下“買者自負”,而買者自負的前提條件是賣者盡責。此外,“雙錄”還實現了理財及代銷的銷售環節監管無真空,有效保護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中國工商銀行個人金融業務部副總經理任西明認為,理財產品銷售錄音錄像既有利于規范銀行的銷售行為,又有利于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利于厘清銀行與消費者的責任。從銀行角度來說,“雙錄”工作形成了統一的銷售與操作流程,規范的營銷話術,有利于防范誤導銷售,從而提升客戶服務質量。從消費者角度來說,“雙錄”工作可以讓消費者更清楚地了解產品的發行主體、收益水平、風險屬性等內容,準確識別所購買的是銀行自行發行的還是代銷產品,是保本型還是非保本型,是有固定收益的還是沒有固定收益的,從而真正做到信息對稱、自主選擇、風險自負。(記者 程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