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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女身亡三家保險公司拒賠 法院三理由判賠
2013-12-19 10:47 來源:大洋網(wǎng) 說兩句 分享到:
法院三大理由判保險公司賠償
智障女投保,出險后保險公司拒賠15萬元保險金。法院判決,保險公司理應賠償,理由是,投保時沒病、理賠時就有病了,這沒有道理。
智障女身亡三家保險公司拒賠
劉某是新洲人,去年5月,她在某壽險新洲支公司購買一份人壽保險,保險期30年,保險額15萬元,約定一年內(nèi)非意外傷害導致身故,保險公司付保險金15萬元。今年3月,劉某不慎失足墜入舉水河溺亡,警方調(diào)查結(jié)論為意外死亡。
事后,劉某丈夫張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被拒。今天7月,他向新洲法院起訴。
某壽險新洲支公司拒賠理由有三:劉某系智力三級殘疾人,從小患有嚴重智障及癲癇病,無勞動能力,不具有訂立保險合同主體資格,故保險合同無效;劉某投保時隱瞞了患有嚴重智障及精神疾病,保險公司有權(quán)解除合同并不承擔責任;保險公司就免責條款向劉某進行了提示說明,劉某已經(jīng)閱讀了解保險條款。
此外,張某系精神病人,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據(jù)了解,劉某還在太平人壽保險公司及其另一壽險公司各投保一份人身保險。這兩家公司也因樣理由拒賠。
三大理由判保險公司理賠
法院認為,保險公司認為劉某存在三級智障,但又稱劉某已經(jīng)閱讀并了解保險條款、產(chǎn)品說明和投保提示書等內(nèi)容,由此可認為保險公司應知劉某在投保時無語言障礙,能表示真實意思,而三級智障并非無民事行為能力。
依照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保險人認為有解除合同的事由,應在知道該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張某申請理賠前,保險公司未提出解除合同。故認定保險合同有效。
劉某投保時是否隱瞞病情?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提供的預制填充式格式文書,投保人是被動的,事后不可能了解相關(guān)內(nèi)容。按相關(guān)規(guī)定,訂立合同時,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guān)情況提出詢問的,此案中,保險公司是否已經(jīng)詢問、提示義務,無有效證據(jù)證實。
對于張某患有精神病問題,法院認為,無證據(jù)證明張某在訴訟階段仍患有精神病。
昨日,法院判決,某壽險公司新洲支公司給付張某15萬元保險金。
編輯:王琰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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