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松綁”金融租賃 增加證券投資業務
2013-12-17 10:03 來源:京華時報 說兩句 分享到:
銀監會“松綁”金融租賃公司
采取發起人制度放寬準入 符合條件者可開辦資產證券化業務
昨天,銀監會修訂《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修訂后的管理辦法規定,金融租賃公司的設立采取發起人制度,并擴大業務范圍;銀監會對其實行分類管理,也要求發起人承諾風險自擔。
準入條件變化
五類機構均可作為發起人
《辦法》對準入條件進行修訂,不再區分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規定符合條件的境內外商業銀行、境內制造企業、境外融資租賃公司、其他境內法人機構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機構等五類機構均可作為發起人。
“銀監會對金融租賃公司準入條件進行相應修改,以引導各類社會資本進入金融租賃行業,豐富金融租賃公司股東類型和優化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主任李建華說。
他指出,取消了主要出資人出資占比50%以上的規定,同時考慮到金融租賃公司業務開展、風險管控及專業化發展需要,規定發起人中應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制造企業或境外融資租賃公司,且其出資占比不低于30%,以利于發揮其在金融業務管理和租賃物運營等方面的專業優勢。
業務范圍擴大
增加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新修訂的《辦法》擴大了金融租賃公司的業務范圍,放寬股東存款業務的條件,拓寬融資租賃資產轉讓對象范圍,增加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李建華說,考慮到金融租賃公司增加融資來源、調整資產結構,以及有效盤活存量資產的需要,放寬非銀行股東存款的條件,最低期限降低為3個月,同時將“向商業銀行轉讓應收租賃款”修改為“轉讓融資租賃資產”,轉讓對象不再局限于商業銀行。
為拓寬資金運用途徑,促進流動性與盈利性的平衡,增加了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為滿足調整資產負債結構及提高流動性管理水平的需要,允許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開辦資產證券化業務。
此外,為促進公司提高專業化經營及管理水平,支持飛機船舶等領域業務發展,增加了設立子公司的相關條款。
實行分類管理
強化股東風險責任意識
《辦法》規定,實行分類管理制度,在基本業務基礎上,允許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開辦發行金融債、資產證券化以及在境內保稅地區設立項目公司等升級業務。“實行分類管理,能夠為經營管理較為優秀的公司創造更廣的發展空間,形成引導公司科學發展的正向激勵機制,促進行業不斷提高專業化水平和核心競爭力。”李建華說。
同時,強化股東風險責任意識,要求發起人出具書面承諾,更好保護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司持續穩健經營。李建華說,為強化股東風險和責任意識,《辦法》規定,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在金融租賃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當經營損失侵蝕資本時,及時補足資本金。
此外,豐富完善經營規則和審慎監管要求,強調融資租賃權屬管理和價值評估,加強租賃物管理與未擔保余值管理,同時完善了資本管理、關聯交易、集中度等方面的審慎監管要求。
銀監會表示,對新修訂的《辦法》有關意見和建議可在2014年1月16日前反饋給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
名詞解釋
金融租賃公司
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銀監會批準,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近年來,我國金融租賃業獲得長足發展,2012年銀監會監管的20家金融租賃公司凈利潤超過100億元,截至今年一季度末總資產達8400億元。此次被修訂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由銀監會2007年1月頒布。
京華時報記者高晨
編輯:王琰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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