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利用社交媒體實施內幕交易將受嚴厲查處
2013-11-21 09:44 來源:新華網 說兩句 分享到:
利用社交媒體實施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將受到嚴厲查處。
中國證監會官方微博昨日在“嚴管信息披露 維護‘三公’原則”為主題的微訪談活動中回應稱,任何機構和個人利用社交媒體實施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證券欺詐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證監會將依法予以查處,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依法對社交媒體信息發布行為進行監督。
不得以新聞發布替代公告
針對投資者提出的“如何監管微博微信等社交媒體傳播上市公司信息行為”問題,證監會表示,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公司網站及其他媒體發布信息的時間不得先于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替代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
據悉,《證券法》第七十條規定“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媒體發布,同時將其置備于公司住所、證券交易所,供公眾查閱”。
證監會指出,對于《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必須披露的信息,上市公司應在指定媒體披露,也可在其他媒體披露,但披露時間不得早于指定媒體,披露內容不得多于指定媒體,否則將構成信息披露違規行為,證監會將視情況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同時,社交媒體發布、傳播上市公司未公開信息導致股價異常波動的,證券交易所將依法核查是否涉嫌內幕交易或操縱市場,是否存在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股指期貨交易等做空工具進行跨市場套利等情形。
多種情形須及時信披
據了解,目前證監會已經建立了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自律規則等四個層次在內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制度。
除了法律規章制度外,證監會也通過多種途徑監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為,包括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定期報告、臨時報告進行審核,證監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況進行現場檢查,證監局和證券交易所還會結合對公司的投訴、舉報以及新聞媒體的報道,及時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況進行監管等。
針對投資者提出的“何種情形下上市公司應當披露臨時報告、這種重大事件何時披露”的問題,證監會表示,根據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上市公司發生可能對其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上述重大事件包括: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等內容。
與此同時,上市公司應當在最先發生的以下任一時點,及時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義務: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就該重大事件形成決議時;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件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并報告時。及時是指觸發披露時點后的兩個工作日內。
值得注意的是,證監會表示,重大事件處于籌劃階段,雖然尚未觸及上述規定的時點,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該重大事件難以保密;該重大事件已經泄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情況。
編輯:馬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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