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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拒絕公開民航發展基金信息 被判重新處理
2013-10-02 10:31 來源:北京晨報我要評論律師要求公開民航發展基金收費依據 法院認定財政部告知書缺乏事實依據
坐飛機每次都要交50元或90元的民航發展基金,律師王先生表示為了解這筆收費的依據,向財政部申請信息公開,卻被財政部以相關批復“涉密”為由拒絕。為此,王先生將財政部起訴至法院,日前,市一中院一審判決撤銷了財政部此前做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并判令財政部對王先生的申請重新做出處理。
申請公開民航基金遭拒
2012年5月16日,身為律師的王先生以撰寫《政府基金改為特別稅種的可行性研究》為由,書面向財政部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對方公開兩個文件,一個是財綜[2004]17號《民航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制定依據,即當年國務院的批示文件,一個是財綜[2004]51號文件財政部民航總局通知征收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的依據,即當年國務院的批準文件。
同年5月29日,財政部告知王先生所申請的信息不屬于“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范圍”。王先生隨后提出行政復議,2012年9月5日,財政部做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原決定。王先生不服,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財政部的告知書,判令財政部限期公開他所申請的信息。
財政部稱相關信息涉密
面對訴訟,財政部表示,其做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程序合法。在審查王先生申請的內容時,財政部發現,國務院對民航機場建設費和民航發展基金的批復涉及國家秘密,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關于行政機關不得公開的政府信息的相關規定。
此外,財政部所做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程序合法。王先生向財政部申請行政復議,財政部審查后認為此前所做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律程序。
庭審中,當法官詢問財政部的代理律師是否告知王先生其申請內容涉密時,代理人當庭承認:“沒有說明,因涉密才無法透露。”
判決財政部重新處理
開庭后財政部向法庭遞交了三份保密證據,但這三份證據沒有在法庭質證環節進行質證,財政部的代理律師提出由法庭單獨審查這三份證據。法院在對這三份證據進行審查后認定,這3份保密證據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因此未予采納。
最終,法院經審理認為,財政部的告知書僅告知王先生申請的信息不予公開,但未說明不予公開的具體理由。
法院據此認為財政部的告知書缺乏事實依據,應予撤銷。最終,法院判決撤銷了財政部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的2012(年)第15號總第121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并判決財政部對王先生的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編輯: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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