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2月25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這兩天又到了一年一度的藝考季,那些打算在今年高考中報考藝術類專業的同學,最近一段時間恐怕要在各大藝術類院校在全國設立的各個考點之間奔波一番了。這兩天比較搶眼的是中戲和中國傳媒大學的藝考招生,對于報考這兩所學校的考生來說,毋庸置疑,算是千軍萬馬過獨木橋,門檻很高,競爭激烈。每年這些藝術名校的考場外,考生們的隊伍都排得很長。跟您說一個數字,30311人,這是今年中國傳媒大學藝考的報名人數,比去年增加了37.3%,表演專業的報錄比達到327:1,播音與主持藝術的報名人數比去年增加了3470人。
藝考的火爆也讓藝考培訓市場格外的火熱,不過,藝考培訓可謂魚龍混雜,各種名目的速成班、保過班屢見不鮮。記者聯系到了一位知情人士趙先生,趙先生曾經也是一位藝考生,接觸過藝考培訓;考入藝術類院校以后,也對藝考培訓市場有所接觸。他向《天天315》節目講述了藝考培訓中的亂象。
趙先生告訴記者,關于藝考的亂象,主要就是體現在這些藝考培訓機構,它們作為商業機構,主要是為了滿足他們盈利的目的。在山西、山東、河南這樣的高考大省里,當地的一些藝考機構大量招收藝考生,每個藝考生的培訓費大概在1萬到3萬之間不等。這些機構通過這種“走量”形式的招生吸引了很多學生,并把他們帶到北京、上海等有很多藝術學校的地方去進行培訓,而且大多選在像中傳、中戲、上海戲劇學院周邊的一些地方來進行培訓,吸引這些學生能夠“接近”他們心儀的理想高校。
培訓機構通常會在學生的衣食住行方面來縮減成本,比如在學生住宿方面,條件好一些的是四個人擠在當地一些廉價賓館里,差一點的就是八九個人擠在一間宿舍,而且還是上下鋪,只有一個衛生間。
為了在師資方面壓縮成本,這些培訓機構除了聘請當地一些知名藝術學府的退休老師作為招生的噱頭之外,更多的是會請到一些還在上學的藝術生來教這些即將參加藝考的高考生,還有的是一些僅僅從事過幾年藝術方面工作的人來進行教學。拿播音主持專業來說,一些藝考培訓機構會聘請一些在地市級媒體工作的實踐者來給這些藝考生上課,他們的一些理論和實踐沒有經過具體的學院派教學,甚至根本不太清楚到底怎么樣去播音和主持。
而且到藝考的時候,經常會聽到一些評委老師叫苦不迭,說一進考場,所有藝考生的才藝展示都是一模一樣的,甚至可以判斷出他們來自于哪些藝考機構。這種考場上“千人一聲”的現象非常普遍。這就充分反映出藝考培訓機構為了滿足自己的盈利目的,把藝術的質量和培訓的理念拋到了九霄云外。
那么,如果有考生覺得藝考培訓并非物有所值,甚至覺得自己上當受騙了,這時候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蘆云表示:“首先還是要面臨一個理性的選擇,就是在選擇藝考的這條路上,以及在選擇藝考機構的時候,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分析自己的實際愛好,去進行一個理性的選擇。此外,什么叫物有所值,什么叫并非物有所值,這實際上在于個案的判斷,到底怎么去評判?在這個領域,我們認為還是需要簽訂合同,用這種培訓合同去進行規范。這個合同中,最主要的是兩個方面,一個是它的課程怎么設置,比如說都安排了哪些課,是不是符合自己的需求,自己的時間是不是允許。第二,它所宣稱的這些師資是不是真的能夠到位,或者說能達到一個什么樣的效果。這樣的話,有合同約束,如果日后雙方發生了糾紛才可以有據可循。”
除了藝考培訓魚龍混雜,還有藝考培訓機構借機宣稱,自家有精品保過班、簽約保過班、名師保過班,種種保過班的學費也從幾萬到幾十萬元不等,上課時間短則一個月,長則六七個月。但這些藝考“保過班”真的靠譜么?
《法制晚報》報道說,考生家長李女士為了能讓孩子順利通過中國傳媒大學的校考,在河北邯鄲一名中學美術老師的介紹下,認識了在北京開美術培訓班的翟某。翟某聽了李女士的訴求后,自稱認識幾所大學的招生負責人,可以幫李女士的孩子取得好名次。
翟某表示,可以先為其辦理中國傳媒大學舉辦的主持比賽,并主動承諾保證孩子能取得比賽的前三名,還給李女士介紹了一位“中傳老師”。翟某還稱,如辦成需要30萬元運作費。一心想著能讓孩子上心儀的大學,李女士毫不猶豫地先付了翟某15萬元定金,并許諾考試前再付余下的15萬元。雙方白紙黑字寫下合約,以為勝券在握的李女士萬萬沒想到,考試過后自己的孩子不僅沒有進前三,連初賽都沒有通過。李女士怒氣沖沖找到翟某,對方卻無辜地稱,他已經跟學校打過招呼,沒能達成承諾,是“管得太緊”的緣故。
雖然歷年來都有藝考保過被騙的案例,但“協議保過”的培訓形式還是吸引了不少考生和家長,于是考生們會和培訓機構簽訂保過協議或保過合同。那么,學生簽訂的藝考保過協議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應?
北京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胡鋼指出:“這類所謂的保過協議,它的合法性或者說有效性,最主要是看雙方的主體是否合法。比如說對于考生家長或者考生來說,你的主體地位是很清楚的,是一個付款的人,接受服務的人。而對于簽約的對方,所謂的藝考機構,還要明確它是否是合法成立的,并且是有效存續的,它的經營范圍是否也是比較合理的,并且是在合同范圍之內完全相互覆蓋的。另外,你支付了相關費用以后,需要對方做什么事,他是否做到,而且這件事一定要合理合法。比如說案例中李女士遇到的這種情況,如果對方真的認識某些‘老師’,并且有可能以某種不正當的方式來替這個孩子獲得好的名次,那么后續可能意味著一種行賄的行為。相反如果合同內容是虛假的,合同行為人可能是一種合同詐騙行為。所以這兩種情況真的也好,假的也好,對于消費者來說都存在著巨大的風險。”
對于所謂的“保過班”,蘆云也建議:“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學生和家長首先對于‘保過’這個詞不要過于輕信,因為它畢竟只是商家宣傳的一種噱頭,過和不過還是要靠自己的實力。對于這種保過班的付費,因為一般來講培訓時間會比較長,付費的金額也比較大,所以建議家長和考生根據自己的情況去選擇,或者說選擇分期付費,不要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這個保過班上。”
其實在考試的時候,學校可以完全采取隨機形式,無論考場還是學號,并且現在藝考過程中都是全程錄像,考試成績數據也是由不同的人多重備份,相互校檢,根本不可能隨意篡改成績。考生們別去相信“承諾保過”這種騙局,沒有什么事情是可以不勞而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