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下午,湖南省人大常委會2019年首場新聞發布會在長沙舉行,解讀新修訂的《湖南省高新技術發展條例》。
紅網時刻1月20日訊(記者吳公然 攝影彭之舸)經過3次審議,反復修改,1月20日上午,湖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湖南省高新技術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修訂案。當天下午,省人大常委會2019年首場新聞發布會在長沙舉行,邀請相關領導和專家就條例中有關科技人才待遇等方面的熱點問題進行了解讀和回應。
對科技人員配偶安置、子女就學等方面給予支持
高新技術發展的核心要素是人,因而充分發揮科技人員的自主性、積極性、創造性,鼓勵科技人員自由探索非常重要。
近年來,湖南高新技術發展迅速,卻面臨著高新技術人才短缺的問題,湖南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曾東樓表示,新《條例》對人才培養、人才引進、科技人員交流、大學生創業等作了規定,力求補齊人才短缺短板。
在人才激勵措施方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高新技術人才培養、引進、使用激勵機制,在創辦企業、項目申報、科研條件保障以及配偶安置、子女就學等方面給予支持,統籌高新技術人才專項資金,用于支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人才的培養、引進和使用。
在完善人才評價機制方面,建立以科研能力和創新成果為導向的科技人才評價標準,探索建立政府、社會組織及公眾多方參與的評價機制。
此外,為鼓勵科技人員自由探索,還建立了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容錯機制。對財政性資金資助的探索性強、風險性高的項目,原始記錄證明承擔項目的單位和科學技術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的,經立項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論證后,允許容錯結題。
為科技人員獲得相應收益提供法律依據
湖南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副主任委員詹鳴認為,新《條例》這些亮點值得關注:更加突出了高新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科技人員激勵機制、科學技術基礎研究等。
新《條例》專門增加了“高新技術人才隊伍建設”一章,強化了第一戰略資源導向,并從人才規劃、激勵機制、評價機制、人才培養、交流、引進等方面做了相應規定。尤其是在建立健全高新技術人才培養、引進、使用的激勵機制方面作出了規定,既體現了國家的改革精神,又充分反映了湖南科研人員的實際需求。
《條例》修訂過程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國有企業中擔任領導職務和沒有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普遍要求,《條例》應對他們以職務行為、兼職行為和離職創業等不同形式取得的科研成果如何獲取獎勵和報酬予以明確。新《條例》第四十二條針對不同情況分別進行明確,為科技人員獲得相應收益提供法律依據。
2018年美中貿易摩擦升級,美國的許多施壓措施都是圍繞核心技術展開的,這對我們加強基礎研究、掌握具有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敲響了警鐘。
因此,新《條例》第十五條作出了相應的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專項規劃,結合實際,確定本省研究方向和重點項目,投入專項研究資金,推進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組織開展高新技術領域的多學科綜合性基礎研究,加強前沿科學的基礎研究。
更強調釋放人才的創新能量
2007年,《湖南省高新技術發展條例》經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實施。
該《條例》實施11年來, 湖南高新技術產業實現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從2007年的9.3%提高到2017年的23.5%。國家和省級高新區從2007年7家增加到目前的32家,實現了省級高新區在全省14個市州的全覆蓋。
湖南省科技廳副廳長魯先華說,2007年制定的《條例》與新形勢、新要求相比,存在著一定程度的不適應、不配套、不協調,有的條款甚至與現行上位法和國家新政策發生了沖突。
如:原《條例》第十二條對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入股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所占注冊資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的規定,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成果轉化法》“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規定不相符合。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有必要根據上位法作出修改。
修訂后的新《條例》,既注重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更強調依靠市場機制;既注重發揮企業和園區的主體作用,更強調釋放人才的創新能量。新《條例》的實施,必將有力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實現高質量發展,對于建立創新型經濟新體系,培育發展新動能,增創發展新優勢,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