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媒體報道后引發社會爭議。涉事的固始縣公安局官方微博昨天(4日)發布通報稱,涉事民警已停職接受調查。警方起初“不予立案”的處理是否存在問題?村民的行為該如何認定?
一輛滿載下水道井蓋的半掛車在8月1日夜里,途經河南固始縣狀元橋附近發生側翻。8月2日,貨主報警稱,33噸貨物被附近村民哄搶,貨主無法制止。記者在一段網絡視頻中看到,不少井蓋散落在路邊,有些已經破碎,幾個村民正在井蓋中挑揀,并使用三輪車、平板車等工具,搬抬井蓋,對周圍的阻止置之不理。
貨物承運人宋先生3日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他報警后,河南省固始縣公安局東關派出所先做了筆錄,但是之后又說不予立案。宋先生說:“昨天我去的時候,當時就報了110,110也去了,去的時候現場還有人開著車拉著走。然后把我帶到派出所去做筆錄,做了筆錄以后說,要等領導回來安排。我今天早上又去詢問進度,那個民警告訴我,說這個都不夠成案件。”
固始縣公安局東關派出所指導員陳家文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當晚半掛車發生側翻后,被交警拖走,井蓋被堆到路邊,無人看護,此事屬于侵占,但夠不上哄搶。陳家文說:“他這個夠不上案件,一是夠不上哄搶,哄搶在法律上規定必須是物品有人看護,那塊兒有人在,當著面兒才算搶。一伙兒人把它搶走了,那叫哄搶,當著人的面,制止都制止不了,你把人東西搶了,那叫哄搶。其中有少量完整的井蓋,被人家村民拿走了,少量的屬于侵占。”
陳家文稱,侵占屬于自訴案件,貨主只能去法院起訴。對于警方的這一解釋,貨物承運人宋先生并不滿意,宋先生說:“33噸貨基本上現在現場剩的有一噸左右,不到兩噸。我價值10萬元的東西被搶了,還不構成案件,那什么才算構成案件?我的訴求就是警方幫我把貨追回來。”
8月4日,固始縣公安局通過官方微博@平安固始發布關于這一事件的《情況通報》(以下簡稱《通報》)。《通報》稱,8月3日上午,固始縣公安局已立案調查。河南省信陽市公安局法制、督察部門也已專程趕赴固始進行督辦。固始縣公安局組成專案組,正在全力開展調查工作,并組織專門力量追回了部分井蓋。目前,對相關人員的調查正在進行中,涉事民警已停職接受調查,將根據調查情況依法依規作出處理。
此事經媒體報道后,在社會上引起較大爭議,也在法律圈引起一定的討論。實際上,在網絡上通過新聞搜索不難發現,類似案例在全國各地都曾出現過。河北喬烽律師事務所主任喬烽律師認為,就本案而言,公安機關的確有未盡到法定職責的情況,但是村民的行為不構成搶劫或搶奪罪。喬烽律師認為:“公民在報警后,由首個接警單位負責立案前的調查,也就是區分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工作階段,這是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就本案已知事實為依據,公安機關的確有未盡到法定職責的情況,但是本案的確不構成搶劫或搶奪罪,主要原因是犯罪嫌疑人就是這些村民個體所對應的涉嫌犯罪的數額無法確定。因為盜竊或者搶奪或者搶劫,它都要有數額上的一個標準,達不到這個標準就不構成犯罪。在這起案件當中,公安機關應當以治安案件立案,對實施侵占行為的村民責令給予返還,并給予行政處罰。”
究竟該如何認定本案中村民的行為?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岳屾山律師在接受中國之聲采訪時表示,警方不應該未經過深入調查而簡單作出“不予立案受理”的決定。這類案件有一定的典型意義,公安機關應該重視此類案件的處理在社會大眾當中所起的引導示范作用。岳屾山律師表示:“《刑法》的規定里,有一個聚眾哄搶罪,但這個一般來講是需要聚眾,而且得有人從中間來組織,張羅著大家一塊去哄搶。哄搶的話等于說是無秩序的,上去都給搶走了,一般的行為特征確實還是需要說得現場是有人看管的,不聽勸阻的情況下,然后大家進行哄搶。那搶劫的話就明顯的就要使用暴力的這種方式來進行哄搶。還有一個就是盜竊,盜竊罪是說秘密竊取他人的財物,該案中他的財物堆在路邊,沒人看管,在這種情況下,財物是不是仍然屬于在財物所有人的控制之下,這個其實也存在著爭議。這個物品堆放在路邊,它還是一個有主物,拿這種東西的行為可能屬于盜竊行為,也有可能構成侵占行為。從這一點來講,并不排除其中存在著犯罪的可能性或者違法行為的可能性。公安機關在遇到這類情況的時候,應該做一些調查工作之后,再決定這個事情構不構成犯罪,或者構不構成治安案件,它是不是要來進行處理。如果只是聽當事人描述,再到現場勘察了之后,因為涉及的人數更多,每人拿的東西又不多,可能就直接來否定違法犯罪行為,還是有一些不夠嚴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