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河南分網消息 11月29日,《河南日報》一版刊發消息“下月起,我省水資源‘費’改‘稅’”。稿件刊發當天,有不少讀者咨詢水資源稅改革的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我們聯系河南省地稅局相關負責人,為廣大讀者進行答疑解惑。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的背景、目的是什么?
答:開展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是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一項重要改革任務,自2016年7月1日在河北省實施以來,取得了明顯效果,有效抑制了不合理用水需求,促進了水資源的集約利用。按照財政部工作安排,2017年第二批試點范圍擴大至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山東、河南、四川、寧夏、陜西等九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2018年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通過開征水資源稅,實行水資源費改稅,完善資源稅費制度,增強法律剛性,提高征管效率,用稅收杠桿調節用水需求,引導和鼓勵利用地表水資源,有效抑制地下水超采,有效加強水資源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利用、可持續利用,助推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的指導思想是什么?
答: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建立調控合理、規范公平、征管高效的水資源稅制度,理順資源稅費關系,有效發揮稅收杠桿作用,合理調節用水需求,提高用水效率,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循環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開征水資源稅有什么作用?
答:一是有利于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開采、節約使用。通過征收資源稅,調節地下水與地表水不合理的比價關系,鼓勵使用地表水,抑制使用地下水,緩解地下水嚴重超采的問題,確保地下水資源可持續開發利用。二是有利于合理調節國家與水資源開采者之間的分配關系。政府通過征收資源稅,參與國有水資源開發收益的分配,還可以調節資源占用者與非資源占用者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促進各用水企業的平等競爭。三是有利于理順稅費關系,完善資源稅制,規范財稅秩序。
我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應遵循哪些基本原則?答:我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有序銜接。以現行水資源費制度為基礎,結合國家試點辦法和我省征管實際進行適當調整,實現收費制度向征稅制度的平穩轉換。二是稅費平移。以現行水資源費負擔水平為基礎,基本實現稅費平移,不影響居民和一般工商業的正常生產生活用水負擔。三是注重調控。在國家規定幅度內適當提高超采區適用稅額標準,對超計劃(定額)取用水量在原稅額基礎上加倍征收,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
水資源稅的納稅人有哪些?
答:直接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和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水資源稅納稅人。納稅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等規定申領取水許可證。應依法取得取水許可證而未取得的單位和個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規定處理并核定取水量,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水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結果和核定的取水量,按規定加倍征收水資源稅。
水資源稅的征稅對象有哪些?
答:水資源稅的征稅對象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地表水是陸地表面上動態水和靜態水的總稱;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種形式的水資源;地熱水、礦泉水不征收水資源稅,從量征收礦產資源稅。
我省水資源稅計稅依據是什么?
答:結合國家試點辦法和我省現行水資源費制度,我省水資源稅一般情況下按照實際取用水量實行從量計征,此外,對城鎮公共用水企業、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按照實際售水量計征,對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不含循環式)冷卻取用水按實際發電量計征,對采礦和工程建設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計征。
哪些情形不繳納水資源稅?
答:下列情形,不繳納水資源稅: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排)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為配置或者調度水資源取水的。
(四)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用水的。
(五)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用水的。
(六)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用水的。
水資源稅的稅收優惠有哪些?答:下列情形,免征水資源稅:
(一)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
(二)取用污水處理再生水。
(三)除接入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以外,軍隊、武警部隊通過其他方式取用水。
(四)抽水蓄能發電取用水。
(五)采油排水經分離凈化后在封閉管道回注的水。
(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免稅情形。
我省水資源稅的稅額標準是如何制定的?
答:按現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平移的原則,確定我省地表水最低平均稅額為0.4元/立方米,地下水最低平均稅額為1.5元/立方米。同時,為發揮水資源稅調控作用,要求按不同取用水性質實行差別稅額,其中:對地下水超采地區取用地下水,按照非超采區稅額的2-3倍確定;對超計劃(定額)取用水,按照原稅額標準的2-3倍征收;對特種行業從高征稅,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農業生活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等從低征稅。
我省水資源稅的征收管理模式是什么?
答:為加強稅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按照國家試點辦法我省確定了“稅務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報、信息共享”的水資源稅征管模式,即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定取用水量,納稅人依法辦理納稅申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建立工作配合機制,定期交換征稅和取用水信息資料。
水資源稅的納稅地點是如何規定的?
答:水資源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納稅人向其生產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資源稅。跨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調度的水資源,由調入區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征收水資源稅。河南省境內的水資源稅納稅人,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地方稅務局決定。
水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如何規定的?答:(1)城鎮公共供水企業、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銷售水的當日。
(2)除城鎮公共供水企業、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外,水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取用水資源的當日。
水資源稅的納稅環節是如何規定的?
答:(1)城鎮公共供水企業、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在售水環節,按照實際售水量計算繳納水資源稅。
(2)除城鎮公共供水企業、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以外的水資源稅納稅人根據水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實際取用水量或者納稅人的實際發電量計算繳納水資源稅。
水資源稅的納稅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水資源稅按月計算,按季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申報納稅。農業生產取用水水資源稅可按年征收。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或者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