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日趨低齡化,行政拘留年齡擬從16歲降至14歲引熱議——
“熊孩子”未必壞莫過早貼標簽
大河網記者宋向樂
央廣網河南分網消息 近日,公安部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公開征求意見稿)》,其中第二十一條取消了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限制性規(guī)定,同時將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的年齡范圍從之前的“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修改為“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也就是說,一旦相關條款獲通過,行政拘留可對14歲至16歲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執(zhí)行處罰。校園欺凌事件頻發(fā),《征求意見稿》折射了未成年人犯罪日趨低齡化這一現象,引起社會各界熱議。2月21日,大河網記者就此事進行了采訪。
點擊事實
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齡化趨勢
2月15日中午,在新鄉(xiāng)輝縣市孟莊鎮(zhèn)興華學校,8年級學生段某正趴在桌子上睡覺,突然感覺鉆心的疼痛。原來,同班兩名同學用燒紅的勺子按到了他的臉上,隨后兩人威脅段某不準告訴老師和家長,不然就狠狠收拾他。段某后來偷偷給家里打了電話,說不敢在學校待了,在奶奶一再追問下,他才說出了臉部被同學惡意燙傷的事實。
8年級學生恰好正處于13至14歲年齡段,如果公安部的征求意見稿獲通過,那么傷害段某的兩名同學就有可能被行政拘留。從數據上看,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齡化趨勢。“河南省未成年人犯罪也呈現低齡化趨勢。2009年至2011年,每年判處的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罪犯數量占當年判處未成年罪犯總數的比例,基本穩(wěn)定在12.5%左右,但自2012年以來,這一比例呈逐年上升趨勢,至2014年,達到了19.82%。”河南省高院刑一庭副庭長韓軒說。
網聚觀點
那么,網友是如何看待這件事的呢?在大河網微信公眾號上做的關于行政拘留從16歲降至14歲的網絡投票中,有64%的網友選擇贊成,14%的網友選擇反對,還有21%的網友表示要慎重。
支持:對“熊孩子”就該嚴管
大河網網友“巨人”:做出的事情夠惡劣就該接受相應的懲罰,與年齡無關。如果“熊孩子”懲罰不了,家長應該承擔責任。不能指望用道德來束縛人的劣根性,就該嚴管。
大河網網友“易建飛”:根據現行法律規(guī)定,對于那些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只要他們的違法還沒有達到涉及“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等重罪之前,就不能采取任何的刑事強制措施;等他們年齡到了,已然大錯釀成。因為從行政拘留到“刑事重罪”之間缺乏必要的過渡。
反對:不應采取成人化處罰模式
大河網網友“晨曦”:孩子本來就還未形成固定的三觀,十來歲犯法與小痞子關在一起,只怕不會真心悔改,而是交流了作案經驗,刑滿釋放后變本加厲、“六親不認”,對社會產生更大的威脅。
大河網網友“thult”:對未成年人不應采取成人化處罰模式。任何一項法律法規(guī)都不會盡善盡美,關鍵要盡可能公平公正。“熊孩子”或許只是調皮,如果很早就被貼上“壞孩子”的標簽,不利于校正“熊孩子”身上的缺點。
中立:心理治療比處罰更重要
大河網網友“克己復禮”:其實這是一把雙刃劍。最重要的是對他們的心理“治療”。不單小孩,很多成年人初次被‘拘’后,“心療”不夠,從而越來越糟。
大河網網友“水痕”:不是說降低年齡就能阻止此類事件的發(fā)生。最根本的應該從教育抓起,從家庭教育抓起。行政拘留年齡變小,可能對孩子今后的發(fā)展不利。
記者連線
河南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蔡軍:不應過早對未成年人貼標簽
“一個剛滿14周歲的青少年,一旦被行政拘留,就會被貼上‘壞孩子’的標簽。這種貼標簽的行為,很容易導致孩子破罐子破摔,可能促使他向更嚴重的違法犯罪發(fā)展。”蔡軍說,不能為了處罰而處罰,降低行政拘留的年齡,可能會造成一種嚴重的后果。懲罰是為了預防和保護,是為了預防行為人再去實施違法行為,或者將其隔離起來。從這一點看,對一個人的處罰,應該考慮其目的性。
“而且把青少年放到拘留所,很容易出現‘交叉感染’。進去的時候可能因為輕微的原因進去,出來可能會學到其他更多的壞毛病。”蔡軍認為,未成人實施違法行為很容易受到社會環(huán)境和家庭及學校教育的影響,不應該將青少年的違法行為歸結于他個人的處罰,而應該加強學校、家庭、社會各個環(huán)節(jié)的責任意識,通過教育讓青少年認識到哪些行為是不好的,以避免誤入歧途。
河南有道律師事務所律師馬偉:應完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馬偉說,青少年作為一個特殊社會群體,不應當簡單采取成人化的處罰模式,應慎重適用行政拘留等拘禁類措施。“從社會角度來看,校園霸凌事件頻發(fā),出臺相應的法律措施來遏制的出發(fā)點是好的,應當繼續(xù)堅持法律法規(guī)立法的科學性和制度性。從法制角度來看,行政拘留不宜用在未成年人身上,因為其具有同成年人不同的特點。”
馬偉認為,應完善未成年人罪錯行為干預措施體系,宜將未成年人“違法”行為的干預從《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行政法中剝離出來,繼續(xù)完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而不是簡單的矯正年齡。
鄭州未成年犯管教所主任周玲玲:建議增設“監(jiān)護督導制度”
“新刑法修改后,未成年人犯罪入刑的判處緩刑較多,我們未管所收押未成年犯人數越來越少,這是國家從保護未成年人的立法觀點出發(fā),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重教育、輕處罰,符合未成年人年齡段身心發(fā)育特點。所以任何立法都要考慮到這一點。”周玲玲認為,行政拘留執(zhí)行年齡的降低可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一些治安難題,并對近年來備受社會關注的校園欺凌行為起懲戒作用,但降低未成年人行政拘留的執(zhí)行年齡應持慎重態(tài)度,該處罰方式對青少年違法行為“治標不治本”。
對此,周玲玲建議增設“監(jiān)護督導制度”,必要時可以責令監(jiān)護人參加相應的教育培訓。其規(guī)定可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jiān)護人嚴加管教。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依法處罰或不予處罰后,也應當責令其監(jiān)護人嚴加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