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手機卡未實名銷售營業網點需擔責 省會鄭州反恐開出首張罰單
2016-11-07 15:23:00 來源:央廣網河南分網
央廣網河南分網11月7日消息(本網特別報道組)隨著2016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正式頒布施行,省會鄭州將貫徹該法作為全面加強反恐怖主義工作的重要契機,進一步強化反恐怖主義工作措施,切實將各項反恐怖維穩和社會治理工作推向新的高度。近日,在河南省反恐辦的指導下,省會鄭州對未實名銷售手機卡的某通信營業網點開出了首張反恐罰單。
10月21日,在省會反恐辦督辦下,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和公司內部相關規定,對我市管城區南關街菜市場北門口中國電信某營業網點責任人陳某處以10000元罰款并在公司內部進行通報批評。經查,該網點的負責人陳某于10月8日在顧客買某未提供本人身份證件的情況下,以100元的價格向其出售中國電信手機卡一張。買某開通使用該卡后,在沿河路從事違法行為時被公安機關現場查獲。
據悉,近期省會反恐辦正在聯合移動、聯通、電信三大通信運營商,對全市通信業務經營網點進行一次全面的督導檢查,堵塞手機卡未實名銷售漏洞,確保《反恐怖主義法》相關要求落到實處。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電信、互聯網、金融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客戶提供服務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編輯:胡曉輝
關鍵詞:鄭州;手機卡;銷售營業網點;反恐;罰單
2016-10-31 15:14:00
2016-10-30 10:47:00
2016-10-30 10:31:00
參與討論
我想說
央廣網官方微信
手機央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