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河南分網消息 2020年,鄭州市健康養老產業總產值達到700億元左右,城市社區、鄉鎮養老服務設施覆蓋率達到100%,農村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覆蓋率達到60%以上。記者昨日獲悉,市政府發布《加快建設鄭州健康養老產業實施方案(2018—2020年)》,加快推進鄭州市健康養老產業轉型發展。
到2020年實現總產值700億
健康養老產業是鄭州市12個轉型攻堅產業之一。《實施方案》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結構合理、層次分明、布局完善、多業融合的健康養老產業體系,總體發展水平走在全國省會城市前列。全市健康養老產業總產值達到700億元左右;引進國內外知名養老服務機構3~5家;基本建成健康養老產業基地(園區)3~5個;扶持培育品牌化、連鎖化經營的養老服務集團6~8個;每個縣(市、區)建成一個智慧化養老街道或社區;每千名老人擁有養老床位達到40張以上;城市社區、鄉鎮養老服務設施覆蓋率達到100%,農村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覆蓋率達到60%以上;養老護理人員崗前培訓率達到98%以上。
大力推進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按照《實施方案》,鄭州市要大力推進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新建居民住宅區要按照每百戶30平方米以上的標準,集中配建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已建成住宅區養老服務設施未達到標準要求的,要按照每百戶20平方米以上的標準,通過購買、置換、租賃、調劑等方式配置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必須達到200平方米以上。到2020年,每個街道(鄉鎮)至少建設1所綜合性城鄉社區養老服務中心。符合標準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200平方米以上市級財政補貼10萬元,每增加100平方米補貼5萬元,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加快推動示范性公辦養老機構建設。到2020年,每個縣(市、區)至少建設一家200張以上床位的公辦示范性養老機構。市級財政對縣(市、區)公辦養老機構按照每張床位6萬元的標準給予建設獎補。
大力支持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機構。到2020年,全市每千名老人擁有養老床位達到40張,社會辦養老床位不低于新增床位的60%。社會力量舉辦的養老機構新建、改造新增床位的,市、縣(市、區)兩級財政按照1∶1的比例,分別給予每張床位9000元、6000元的建設補貼。
建立健全養老機構星級評定制度。到2020年,全市所有養老機構參與星級評定,市級財政根據評定結果給予獎補,一星級到五星級養老機構分別給予5萬元、7萬元、10萬元、20萬元、30萬元獎補。
培育老年健康服務新業態
全市將加強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老年服務功能建設。到2020年,建成鄭州市中心醫院豫欣老年病醫院等4所老年醫院和護理院;各縣(市、區)選擇1~2個醫療機構開展安寧療護服務工作;對于新增設安寧療護和老年醫療護理型床位的醫療機構,由市、縣(市、區)兩級財政按照1∶1的比例給予每張床位9000元的建設補貼。
加快推進健康養老信息平臺建設。到2020年,全市健康養老服務“兩級平臺”“三級網絡”基本建成,80%以上老年人完成入網登記。市級財政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健康養老服務信息平臺給予建設獎補,縣(市、區)級平臺獎補30萬元,街道(鄉鎮)級平臺獎補15萬元。
鄭州市還將培育老年健康服務新業態。到2020年,各縣(市、區)至少建成一所老年大學;建有老年學校的鄉鎮(街道)比例達到50%。到2020年,每個縣(市、區)建設一個綜合性老年活動中心,每個街道(鄉鎮)配套建設1~2個多功能文體活動場所,中心城區“15分鐘文體活動圈”、農村“十里文體活動圈”基本形成。市級財政對各縣(市、區)老年活動中心按照實際建設資金的30%進行獎補。
落實養老用地政策
《實施方案》明確,全市要落實養老用地政策。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可以依法使用農民集體建設用地。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建設養老設施,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允許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
與此同時,放寬養老市場準入。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應按照“先照后證”的簡化程序執行,在工商部門辦理登記后,在縣(市、區)級以上民政部門申請設立許可。依法登記許可的養老機構,可以在其登記管理機關的管轄范圍內設立多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服務網點。申請設立養老服務類社會組織(不含養老機構),符合直接登記條件的可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不再經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優化養老審批和許可手續
優化養老審批和許可手續,推行“一窗式受理、一站式服務、并聯式審批”。凡是符合已經批復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區域,不再對區域內具體養老投資項目進行交通影響、水影響、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評估審查。
消防驗收合格的醫院利用醫療床位作為養老床位申請設立養老機構的,醫院的消防審核驗收報告可以作為設立許可的憑證。改造利用現有閑置廠房、社區用房、城市經濟型酒店等轉型成養老服務設施的,報民政、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備案,五年內可暫不辦理土地和房產功能變更手續;滿五年后繼續用于養老服務設施的,可由產權人按有關規定辦理使用功能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