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河南分網消息 嚇到不敢說話?微信、QQ聊天記錄將成有效證據!近日,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出臺《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認證規程》引發熱議,網友戲稱,“你發的每個表情包都將成為呈堂證供”,也有表示“嚇到不敢亂說話了”。實際上,微信聊天記錄當做呈堂證供并非新鮮事,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已經明確納入了電子證據,而我們河南當地,微信、短信等電子證據在司法實踐中被采納也成為慣例。
“你發的每個表情包都將成為呈堂證供”
7月18日,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出臺《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認證規程》。該《規程》從電子證據的固定、當事人舉證方式、法官認證采信規則等方面,提出了解決問題的具體路徑。按《規程》指引操作,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不必一律要經過公證,也有很大可能性獲得法院采信了。
微信、QQ聊天記錄將成有效證據,這在網上引發了熱議。不少網友表示“以后聊天都要謹慎,想想會不會違法”“以后還敢亂說話嗎?萬一瞎說的內容被當成證據告了咋辦”,不過,大家擔心之余,也表示這是好事,希望全國推廣。
記者了解到,微信、QQ聊天記錄當成呈堂證供,其實在法律上早就有相關的解釋,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已經明確納入了電子證據,2015年的民訴法司法解釋也對電子數據作了明確規定,只要形式合法,微信聊天記錄完全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這也與目前社會發展,公眾信息傳遞形式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有關。
而南沙區法院出臺的規程,則將電子證據固定、舉證等方面規范化,其中包含范圍廣泛,共有4類。
南沙區法院認可的電子證據
第一大類:使用通訊功能(如QQ、微信等具有通訊功能的軟件)生成的對話記錄,包括文字、靜態和動態圖片、文本文件、音頻、視頻、網絡鏈接;
第二大類:使用微信朋友圈功能發布的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網絡鏈接,其中文字包括評論和點贊;
第三大類:使用支付、轉賬、紅包功能(如支付寶、微信等具有支付功能的軟件)產生的支付轉賬信息;
第四大類:其他電子數據等(通過電子郵件、博客、手機短信等形成或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河南當地,微信等電子證據在司法實踐中頻出
案例1:二手房買賣遇毀約,一方微信記錄作證
2016年7月28日,劉女士準備買一套二手房,經過一番走訪,通過鄭州市一家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購買張女士位于中原區的一套房子,雙方約定價格為159萬元,買賣雙方應在合同簽訂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共同到房管局辦理房產過戶及相關手續。簽合同當日先交納了5萬元購房定金和2萬元中介費。
隨后,劉女士開始準備剩余的房款,卻出現了原房主毀約的情況,一直拖延不配合她辦理過戶手續,經劉女士多次催促,張女士仍然拒絕辦理相關手續,于是雙方鬧上了法庭,在中原區人民法院審理。
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出具了一系列證據,其中就包括大量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屏。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張女士賠償劉女士5萬元,中介公司返還1.5萬中介費及5萬元定金。
案例2:微商也被騙錢?法院卻駁回訴求
小英(化名)老家河南民權縣,是個微商,在朋友圈賣保健食品。有一次,她通過微信附近人加為好友的方式,加了鄰村小佳(化名)的微信,通過相互聊天,小英向小佳推廣了自己的產品,小佳購買試用后,感覺效果挺好,再次向小英購買,其間一共購買了六次。
然而,小佳前5次都按時付款,最后一次,小佳讓小英先給發貨,待發完貨看見貨單再付款。小英認為,雙方已多次合作,其間也有這樣的發貨,對方也守信,遂先發貨,價值1800元。沒想到小佳卻不守信了,不再支付貨款,小英多次追要,小佳以種種理由拖來拖去。了解到小佳人在鄭州,小英遂來到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起訴。
不過,法院最終卻駁回了小英的訴求。原來,法院工作人員按照小英起訴狀提供的地址向小佳實地送達應訴手續時未找到此人,小英亦不能提供被告具體明確的身份信息。原告起訴的被告不明確,故對原告的起訴予以駁回。
微信記錄作為呈堂證供,注意真實性和完整性
通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微信、QQ等作為證據呈送法庭,有些會被法庭采納,有些則不會,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想要將微信、QQ聊天記錄等留存為有效證據,有啥需要注意的呢?
河南繼春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波介紹,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明確了電子數據為法定的證據類型,同時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不過,微信記錄能否作為呈堂證供,還取決于幾個前提。第一個是能夠證明微信使用人就是當事人雙方,第二要保證微信的完整性。具體來說,因微信不是實名制,若不能證明微信使用人是當事人,那么微信證據在法律上與事發案件沒有聯系。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確認問題,目前的司法實踐主要有對方當事人自認;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第三方機構即軟件供應商騰訊公司的協助調查等四個途徑。對于完整性,張波介紹,因為微信證據為生活化的片段式記錄,如果不完整可能導致斷章取義,法庭也不會采納。
張波提醒,微信記錄必須保存原始記錄,僅有截屏會無法證明真實性,因此轉賬記錄、重要對話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隨意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