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河南分網消息 昨日,記者從省政府國資委獲悉,為避免省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而導致國有資產損失,省政府國資委聯合省財政廳印發《河南省省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針對違規經營投資問題集中的環節,明確各種追究責任的情形,該《暫行辦法》適用于省屬國有企業及其各級全資、控股子企業(統稱為省屬企業),并且自2017年6月19日起正式施行。
明確65種責任追究情形
去年8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出臺《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要求各級履行出資人機構和國有企業要按照《意見》要求,建立健全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而河南此次出臺的《暫行辦法》對資產損失的相關標準等進行明確和量化,更具有操作性。
據記者查閱,該《暫行辦法》明確了十大方面65種需追究責任的情形,包括集團管控、購銷管理、工程承包建設、轉讓產權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固定資產投資、投資并購、改組改制、資金管理、風險管理等方面。對上述情形造成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予以追究責任。
單筆資產損失超1000萬元將構成重大資產損失
結合省屬企業實際,河南省的《暫行辦法》量化界定了資產損失標準:一般資產損失,是指單筆資產損失價值在500萬元以下,或者占發生損失企業追索責任認定年度上年末資產1%以下;較大資產損失,是指單筆資產損失價值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者占發生損失企業追索責任認定年度上年末資產1%以上3%以下;重大資產損失,是指單筆資產損失價值在1000萬元以上,或者占發生損失企業追索責任認定年度上年末資產3%以上。
如果損失金額雖然未達上述標準,但損失后果嚴重,導致企業無法持續經營的,統一認定為重大資產損失。
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將與領導人績效年薪直接掛鉤
省屬企業經營投資出現問題,領導責任人、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成責任追究主要對象。
《暫行辦法》規定,根據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將對相關責任人采取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黨政紀處分、移送司法機關等方式處理。
而對于發生重大資產損失,領導責任人、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將受到降職、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同時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領導責任人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7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