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男子設電網捉到一只草兔引燃64畝山林
2015-01-15 15:25:00 來源:中新河南網 說兩句 分享到:
央廣網河南分網消息 河南省南召縣兩男子為狩獵私自在山林設置電網,在連續守了三個夜晚后只捕捉到一只草兔,并引發山林失火,過火面積達64畝,兩男子也因此紛紛獲刑。
2013年12月份,被告人袁某某、王某某未經批準,私自在南召縣喬端鎮東喬村豹子溝設置電網,接通電源獵捕野生動物。由袁某某提供電瓶、逆變器等物品,袁某某、王某某一起拉線設網。二人連續三個夜晚在山上使用該電網打獵,獵取到一只草兔。后王某某退出,袁某某繼續在山上使用該電網打獵。2013年12月28日夜,袁某某在山上接通電網后引起山林失火。經南召縣森林公安局民警現場勘查,并經南召縣林業技術推廣中心工作人員對著火面積進行計算,過火有林地面積為4.25公頃,折合64畝。
2000年8月1日,國家林業局發布了《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草兔、野豬均被收錄到保護范圍之內。2003年3月2日,河南省林業廳發布《關于確定禁獵區域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確定南召縣為禁獵區。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袁某某在禁獵區內私設電網狩獵,因疏忽大意,引發山林失火,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被告人王某某違反狩獵法規,擅自在禁獵區內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袁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對其從輕處罰。王某某主動投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經委托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部門對袁某某、王某某所在社區調查,調查機關認為,對袁某某、王某某適用非監禁刑對其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可對其適用非監禁刑。遂依法作出了被告人袁某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管制二年的判決。(師紅壘 周勤)
編輯:耿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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