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發布會現場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司法解釋首次對“人肉搜索”行為的認定,網站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等的認定進行了明確。
新的司法解釋明確,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等個人敏感信息五十條以上的,即構成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法有關負責人介紹,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往往是為了牟利,因此,司法解釋規定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即構成犯罪。
司法解釋還對“內鬼”泄露公民個人信息加大了懲治力度,《解釋》明確,“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認定犯罪的數量、數額標準減半計算。
新的司法解釋首次明確“人肉搜索”案件中,行為人未經權利人同意即將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細節等個人信息公布于眾,實際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司法解釋還對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從事廣告推銷等活動明確了定罪量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