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海南省濕地保護條例》獲表決通過
確保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濕地性質不變面積不減
濕地與森林、海洋一起并稱為全球三大生態系統,濕地對海南有著極其重要的生態意義。為了進一步加強濕地保護,維護和改善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5月29日召開的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海南省濕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明確了政府保護濕地的責任,對破壞濕地的行為進行了禁止,并鼓勵全社會參與濕地保護,為我省濕地撐起了一張法治保護傘。
《條例》首先明確了政府保護濕地的責任。《條例》指出,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濕地保護納入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建立政府主導和社會共同參與的濕地保護機制。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元化的濕地保護和修復資金投入機制,形成以財政投入為引導、社會投入為主體、金融支持為輔助的多元投入體系;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濕地生態補償制度和機制。條例還特別提出,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志愿服務、捐贈等形式參與濕地保護。
濕地保護和修復方面,《條例》規定,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確保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濕地性質不改變,面積不減少,生態功能不退化。建設項目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濕地。除經依法批準的國家和本省重大基礎設施、重大民生項目、重點區域的生態修復項目建設外,禁止征收、占用國家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和市縣級重要濕地。臨時占用濕地期限不超過2年;臨時占用期滿后,占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所占用的濕地進行生態修復。
《條例》還規定,國家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市縣級重要濕地禁止引進外來物種。一般濕地引進外來物種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引種試驗。有關濕地主管部門和濕地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外來物種進行跟蹤監測,對濕地可能造成或者已經造成危害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預防或者消除危害。
《條例》中對眾多破壞濕地的行為進行了禁止,如開(圍)墾、填埋、截斷濕地水源、排放未經處理達標的生活污水、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遷徙通道等行為。此外,《條例》還提出,要建立濕地修復公示制度,對濕地實行名錄管理,濕地名錄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和報刊等媒體向社會公布。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濕地面積、保護率、生態狀況等保護成效指標納入本行政區域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等制度體系,建立健全濕地保護成效獎懲機制和終身追責機制。(記者李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