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訊 (記者/陳伊純 通訊員/粵司宣)近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發布《關于修改〈廣東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等十六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和《關于廢止〈廣東省政務公開條例〉〈廣東省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的決定》,標志著廣東省涉及機構改革的法規規章專項清理工作至此告一段落。

  據了解,該次清理自2018年底啟動,清理修改的法規規章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因涉改單位的有關職責已經劃歸其他單位行使,對法條中的職責承擔單位作出修改;因原來承擔不同職責的單位已經合并為同一單位,對法條中的機構職責合并表述;因原來由一個單位行使的職責已經分由不同單位行使,對法條中的機構職責分別表述;因涉改單位在機構改革后不再承擔有關職責,對有關職責規定予以刪除;因機構改革后有關單位隸屬關系發生變動,對條文表述作出調整。

  另外,按照專項清理和全面清理相結合的原則,對于法規規章中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與國家上位法不一致的內容,廣東也一并作出修改。

  由于清理的項目繁多、情況復雜、涉及面廣、協調難度大,清理工作按照“成熟一批、報送一批”的原則進行推進。

  如根據第一批清理結果,廣東省政府2019年9月23日發布了《關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粵府令第266號),修改了8部規章;省人大常委會2019年9月25日發布了《關于修改〈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等十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改了10部法規等。

  值得注意的是,從2019年9月23日第一份決定發布至今,廣東通過清理,已合計修改、廢止了98部涉及機構改革的法規規章,數量之多、力度之大均屬歷史之最,將為機構改革后各單位依法有效履職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