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網訊 2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廣東省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的議案》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根據提交審議的議案,廣東省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的實施草案為: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2.8元,對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項目數,考慮目前沒有特殊需要,暫不作增加。
環境保護稅法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施行后全面開征環境保護稅,不再征收排污費。該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三款規定,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以及是否增加本地區同一排放口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
這也是立法法施行以來,首次由省人大常委會決定地方稅種的具體適用稅額。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審議認為,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符合環境保護稅法的規定,對于我省加快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十分必要和迫切。《議案》提出的稅額建議統籌考慮了我省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結合了我省污染治理成本、企業承受能力、其他省份的適用稅額標準等因素,在國家規定稅額幅度內處于較低水平,在全國各省市中處于較低水平,符合法律規定和廣東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