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南方網報道:9日上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首次發布中英文雙語廣東自貿區司法保障白皮書(下稱“白皮書”)。截至2017年3月,三個自貿區片區法院共受理涉自貿區案件5025件,其中民商事4815件、刑事210件。白皮書還同步發布了廣東自貿區司法保障十大典型案例。
審理中創設類案辯論制度,促同案同判
廣東高院副院長鐘健平介紹,廣東法院落實司法責任制,推動自貿區審判專業化。三個片區法院受理案件均大幅上升,南沙片區法院、前海法院2016年受理涉自貿區案件是2015年度的3倍,橫琴法院為2倍。
白皮書顯示,自貿區成立以來,各類新業態蓬勃發展,廣東法院圍繞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關于“一帶一路”的戰略規劃和部署,堅持自貿區法院審判的“四大工作理念”,即法治先行、開放包容、平等保護、審慎謙抑,推進審判精品戰略,不斷提升自貿區審判質效。
廣東自貿區法院通過設立“一中心、兩基地”,解決域外法查明難題。如,前海法院制定了《域外法查明辦法(試行)》,增加委托專業查明機構及法官自行查找途徑,并與高校、科研單位和法律服務公司合作,為法官在涉外、涉港澳臺案件中準確查明和適用域外法提供便利。
同時,在審理中創設類案辯論制度,促進同案同判。如,橫琴法院出臺《類似案例辯論制度操作辦法(試行)》,創設性地將同類案例引入法庭辯論階段,引導當事人提供參考案例,確保同類案件裁判思路統一,提升裁判結果的可預見性。
“由于新類型案件多,自貿區法院還通過發布審判指引,統一裁判標準。”鐘健平說,如廣州海事法院制定了《關于審理海上貨運代理墊付費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等七類案件的要素式審判指導意見,前海法院出臺審理涉自貿區案件、保理合同糾紛案件、融資租賃糾紛案件等審判指引,消除當事人對司法所謂“主客場”的擔憂。
而通過商事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并軌審理,自貿區法院與仲裁良性互動,有效解決“雙軌制”審查模式中審查尺度不統一等問題。目前,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廣東自貿區仲裁中心、廣州國際航運仲裁院、珠海國際仲裁院等仲裁機構已紛紛落戶自貿區。
選任港澳籍調解員、人民陪審員
“準確把握自貿區建設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便利化的功能定位,樹立精品意識,發揚工匠精神,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努力提升我國司法國際公信力。”鐘健平表示,法治軟環境是自貿區的核心競爭力,而司法的作用尤為重要,人民法院為自貿區建設提供優質高效的司法保障責無旁貸。
白皮書顯示,廣東法院自貿區審判經過近兩年來的實踐,形成了一批“廣東特色”做法。
其中,調審結合、訴調對接是自貿區審判的一大亮點。為此,各片區法院均選任了港澳籍調解員,以及在投資、貿易、金融等領域實踐經驗豐富的專家調解員,并選任了28名港澳籍人民陪審員參審,增強港澳同胞對內地司法機制的參與度和認同感。
同時,準確適用普通程序、簡易程序與小額訴訟程序,科學地界定簡單與復雜案件,實行繁簡分流。橫琴法院已在500多件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中適用簡易程序,占涉外、涉港澳臺案件總數的40%以上。此外,還通過提煉和整理各類案件審判要素,推行要素式審判,提升審判效率。
圍繞“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采取了“以庭審為中心、明確職權清單、取消裁判文書審批制度”措施,制定了合議庭、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等各類審判組織議事規則,并大力培養符合自貿區建設的專家型、復合型法官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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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自貿區司法保障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淦某訴H公司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糾紛案
案例二:G公司訴T公司“暗保理”合同糾紛案
案例三:引入港籍調解員適用香港法成功調解D銀行訴L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案例四:D企業訴蔣某票據追索權糾紛案
案例五:F公司訴K公司“某管家”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糾紛案
案例六:趙某訴跨境電商X公司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
案例七:X公司訴Z公司保理合同糾紛案
案例八:余某訴Z公司場外股票融資合同糾紛案
案例九:朱某訴Y公司等P2P網貸合同糾紛案
案例十:S公司申請扣押韓進海運公司“韓進鹿特丹”輪案
廣東高院民四庭相關負責人介紹,廣東自貿區司法保障十大典型案例是從廣東自貿區成立以來三個自貿片區法院和廣州海事法院受理的5000余宗涉自貿區案件中精選出來的,體現了涉自貿區案件的四個“新”。
案件類型新。如淦某訴H公司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糾紛,屬于文化產業與金融產品結合產生的新類型糾紛。案件類型新折射出自貿區新業態的蓬勃發展;解決糾紛方式新。如引入港籍調解員成功調解D銀行訴L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反映出自貿區法院對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的創新,是廣東自貿區與港澳深度融合的極好例證。
審判理念新。如趙某訴跨境電商×公司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在法律規定不甚明確情況下,法院在認定跨境商品種類的界定標準以及跨境商品的質量標準上,及時更新理念,探尋適應自貿區改革創新的處理規則。維護自貿區企業合法權益手段新。如S公司申請扣押韓進海運公司“韓進鹿特丹輪”案,在韓進海運公司申請破產重整之后,自貿區企業面臨債權可能得不到清償的情況下,充分利用法律允許的手段,獲得債務人擔保,使糾紛順利解決,取得良好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