詩書路上的咪表 廣報全媒體記者蘇俊杰攝
《廣州市停車場條例(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三審
大洋網訊 在24日舉行的廣州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上,備受關注的《廣州市停車場條例(草案)》提交三審。和以前的審議稿相比,草案三審稿對城市道路臨時泊位的收費擬增加新規定——明確制定道路臨時泊位累進式加價的“階梯式”收費標準,并進行智能化管理,采用電子支付方式。據悉,三審稿審議后將在今年12月進行表決。
在此前審議時有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調控停車需求,鼓勵短時停車、快停快走,減少路邊停車對城市交通的影響,建議增加關于城市道路臨時泊位實行累進式加價的階梯式收費標準的規定。這個意見被吸納進三審稿中,表述為:“對城市道路臨時泊位制定累進式加價的階梯式收費標準,在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與此同時,三審稿規定,要通過技術手段實現城市道路臨時泊位的智能化管理;采用電子支付方式,按照規定的標準向機動車停放者收取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并出具收費專用票據。市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通過設置停車、開車掃碼和視頻監控等智能化、信息化管理手段,可以大幅減少管理人員,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能。
路邊泊位的管理部門也有了調整,此前規定的是“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但在三審稿中調整為“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且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負責城市道路臨時泊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中,越秀、荔灣、天河、白云、海珠、黃埔這中心六區的城市道路臨時泊位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余的由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小區車位應首先滿足業主需要
在停車位增量方面,三審稿刪除了“鼓勵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城市道路橋梁下空間設置臨時停車場”的相關規定。
此前草案二審稿規定,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可以利用建筑區劃內業主共有部分設置臨時停車場。鑒于有些住宅區亂設臨時停車場的情況不少見,三審稿指明,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機動車停放的車位、車庫出售或者出租的,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同時進一步增設禁止性規定,要求“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等設置臨時停車場,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值得關注的是,三審稿規定,商住一體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明確配建的住宅停車位的具體位置,否則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建設單位租售商住一體建設項目配建停車位的,應當在租售方案中明確標示配建住宅停車位的數量和具體位置。建成后,商住一體停車場的經營者應當在配建停車位的顯著位置,標明屬于商業或者住宅停車位的明顯標識。
另外,該條例在二審稿中明確提出“共享停車”概念,鼓勵有條件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將自用停車場向社會開放,實行錯時共享停車。在三審稿中,則進一步要求,對于預約停車服務企業,應當實時向停車信息管理系統上傳泊位信息、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