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廣州10月8日電(記者胡林果)正在公開征求意見的《關于廣州市租賃住房標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顯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積不得低于5平方米。
征求意見稿規定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積不得低于5平方米,但承租人與同住人之間具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及醫療護理等特殊情況的除外。租賃住房應當符合消防、燃氣、結構、治安、環保等方面的標準和要求,并具備給排水、供電等必要的生活條件。
征求意見稿規定,不得按照床位等變相分割出租。租賃住房應當以原規劃設計或經批準改建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違反住宅設計規范對原房屋分割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等變相分割出租。原始設計為過道、廚房、衛生間、陽臺、儲物間和地下儲藏室等原始設計為非居住用的空間,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征求意見稿提出,租賃企業按相關規定改建租賃住房時,不得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影響房屋安全。按規范設置防火分區、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設施,必須確保消防設施、防水功能、排污功能完好有效。此外,居民小區住宅套房不得改建為宿舍。
《關于廣州市租賃住房標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由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廣州市公安局、廣州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聯合起草,于10月1日至10月12日面向社會各界征求修改意見及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