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廣州6月21日電 記者21日從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對廣東省一例艾滋病就業歧視案進行二審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認定用人單位要求HIV抗體陽性職工離崗休息的決定違法,且拒絕續簽勞動合同的行為也屬違法。
2012年9月1日,原告鄭某入職被告廣州某食品檢驗所,任技術研發部檢驗員,成為一名合同制非在編職工。雙方簽訂了4期勞動合同,每期均為一年,最近一期勞動合同期限至2016年8月31日。
2015年,鄭某報考被告單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聘考試,順利通過筆試、面試,但在體檢過程中檢查出HIV抗體陽性。被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決定讓鄭某離崗休息。原告離崗休息期間,被告向其正常發放工資待遇(加班工資除外)至2016年8月31日。
2016年4月,鄭某向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仲裁,要求裁決確認被告對原告作出的“離崗休息”決定違法,被告立即恢復原告的原崗位工作。仲裁委員會隨后作出裁決,駁回鄭某的仲裁請求。鄭某不服仲裁裁決,向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017年2月,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以雙方勞動關系在一審期間已經到期終止,單位已經足額發放勞動者離崗休息期間的工資報酬并無侵害原告的合法勞動權利等理由,判決駁回鄭某的訴訟請求。
鄭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廣州中院開庭審理認為,廣州某食品檢驗所提供的證人證言及“工作記錄”等證據,不足以證明離崗休息事先經鄭某同意或經雙方協商一致;以HIV抗體陽性為由要求鄭某離崗休息,屬于不提供勞動條件及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未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不符合法律規定,且休息期間足額發放工資報酬這一事實不具有阻卻違法的效力;現行法律法規、其他規范性文件及行業要求,均無禁止艾滋病毒感染者從事食品檢驗工作,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艾滋病已被歸類為乙類傳染病,無需隔離治療。因此,法庭當庭作出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確認被告作出的離崗休息決定違法;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